收养弃婴,怎样办理落户?
发布于 2021-09-02 16:55
对于《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由民发〔2000〕238号《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参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4号)】,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方便群众,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凡过去有关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户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无为市公安局)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