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 2021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公告

发布于 2021-09-02 22:43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15〕6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3 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14﹞376 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6 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4 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 号)等相关规定,市南区住房保障部门拟对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本次配租房源共计 278 套,其中金华路项目(金华路 46号、湖清路 22 号)204 套,奋进路项目 61 套,台西三路 10套,团岛四路 1 套,石村路 2 套。

二、配租范围1、本次配租面向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南区户籍家庭。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根据《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 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 号)规定,配租家庭按照收入情况实施差别化租金标准。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配租流程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信息核查、登记家庭信息公示、计分排序、入围名单公示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一)申请登记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云南路街道寿张路社区(观城路 49 号)进行登记。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 号),1978 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还需携带退伍登记表(原件、复印件)。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按照《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 号)规定,加分的证明材料如下:(1)市总工会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家庭。(2)市民政部门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家庭。(3)家庭成员中有经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分值不累加,家庭成员一人有多类残疾的,以其中级别最高的计分。(4)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人员;市卫生计划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5)市医保部门认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群体(《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中有补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金额的及对应的发票),家庭成员有多人享有大病救助的,分值不累加。(6)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所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6 日(16:00)前。

已申请配租登记并享受上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家庭,请务必于 9 月 26 日(16:00)前持抚恤定补优抚相关证件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退役士兵事务局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2、为避免疫情期间人员聚集,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可登记时间为开放登记日的 9:00 至 11:30(上午),13:30 至16:00(下午)

(具体开放登记日参见下表)

区域划分,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9 月 6 日、9 月 7 日,观城路 49 号

云南路街道办事处, 9 月 8 日、9 月 9 日,观城路 49 号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9 月 10 日 观城路 49 号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9 月 13 日、 9 月 14 日观城路 49 号八大关街道办事处: 9 月 15 日 观城路 49 号

金门路街道办事处: 9 月 16 日、 9 月 17 日观城路 49 号八大湖街道办事处: 9 月 18 日 观城路 49 号

金湖路街道办事处: 9 月 22 日 观城路 49 号

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 9 月 23 日 观城路 49 号

湛山街道办事处: 9 月 24 日 观城路 49 号

珠海路街道办事处: 9 月 26 日 观城路 49 号

特别提醒:请务必持有效期内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时请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健康码显示黄码、红码,28天内入境或疫情重点区域、体温高于 37.3°C,近 14 天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未痊愈的人员均不得入内),保持距离,请勿相互交谈。因登记顺序与评分排序结果无关,为避免人员聚集,请合理安排登记时间。

(二)公示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 2021 10 12 日至10 17 日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市南区政务网、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登记信息进行公示。

(三)计分排序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规﹝20171 号)规定的轮候排序规则进行评分排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配租对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准予登记资格的退役士兵家庭按政策规定单独划定批次优先排序选房。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按分值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和候补人员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 5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21 9 26 1600 前)为准。其结果将于 2021 10 27 日在青岛日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市南区政务网、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

(四)轮候选房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根据已公布的房源信息按照公布的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房,并领取《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市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市南区保障房后期运营管理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缴费、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

五、监督举报电话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681116

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82869290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82780305

青岛市市南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

2021 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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