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未遂但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真实案例来了

发布于 2021-09-04 10:14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其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内,想到赌博输钱欠债十六万人民币、六岁的儿子有自闭症需治疗等原因,遂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被告人谭某给其妻子发完自杀内容的微信后便进入洗手间,
用螺丝刀把接入热水器的煤气管卸下来,再打开煤气,关上洗手间的门,吸煤气自杀,过了十几分钟,谭某感觉很晕但还没有死,便拿起身上的打火机打了一下,引起煤气爆炸。


楼下501房邻居黄某添听到爆炸声便跑上楼,发现601房门打开,看见谭某一人坐在客厅地板上,问谭某发生什么事,谭某说煤气爆炸。黄某添便让自己女儿打110、120报警求助,并在物业微信群内告知该起事件,物业人员陈某刚等闻讯赶到现场打开601房门,把窗户打开驱散煤气,并让楼内居住人员全部下楼。120救护车、消防车和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展开工作。


谭某本人因煤气爆炸导致手脚、面部等部位烧伤严重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煤气爆炸导致601房阳台推拉门玻璃、厨房推拉门玻璃、厕所门、厕所吊顶灯多处损坏。2021年3月10日,谭某出院后主动到沙湾派出所说明情况。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螺丝刀一把、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微法简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里我们可以称之为兜底罪,在其他罪名无法定罪的情况下,一般都以此罪论处。

想必大家都听说过一个段子,如果有人跳楼自杀了,却不慎压到路人致伤或致死怎么办?首先要确定的是,这种情况肯定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罪的一个定罪条件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假设路人重伤或死亡,那么这就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必然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该以什么罪论处以上这种情况呢?很简单,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生活中到处是挑战,每个成年人的世界都没有容易两个字。望本案的谭某在监狱期间能反思其所作所为,同时也借用本案例警醒广大读者珍惜生活、珍爱生命。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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