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解聘物业并追讨公共收益,胜诉!

发布于 2021-09-04 19:44

小区更换物业公司难,
已成为常态;
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到期
或被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不肯撤离小区,
已成为目前物业管理中的“顽疾”。

近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对淮安市京河湾公寓业主委员会与南京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了判决书: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二、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撤离小区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业委会移交移交办公室2间,会议室1间,消防控制室和监控室各1间,配电室2间,水泵房2间;
四、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业委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五、物业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业委会交付2020年2月一2021年1月的活动经费20000元公共收益59983.5元

以下为

原告淮安市京河湾公寓业主委员会

主诉被告南京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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