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法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困惑
发布于 2021-09-05 07:21
20210905
必须解决法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问题!
“法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应成为生疏的词汇,应当给予法定的准确含义。目前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最大困惑就是何谓法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关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原因在于企业所有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都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层层分解而来。但是,现在许多企业的困惑是谁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解决这个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可能落实。
目前有关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这样一来,一个企业可能出现多个企业主要负责人。出现多个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就出现了多个“第一责任人”,多个“第一责任人”何来承担《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主要要负责任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
有人说多个“第一责任人”可以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看似没问题,实际上问题很大。因为《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企业主要要负责任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是相互关联的。
例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谁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多个人负责,那么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失职行为就由多人来承担,多人来承担的责任能够有人认真落实吗?!
再例如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职责由多个“第一责任人”承担,假设不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由哪一位来承担这一失职行为?如果由某位“第一责任人”来承担,那么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不能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还有一个严肃的问题,当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谁代表企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假设某企业领导班子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方面意见不一致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所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中的多个“第一责任人”出现实际上搞乱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理论上来讲“第一责任人”只有一个,有多人承担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就变得很不严谨或很不严肃,必然削弱履行法定职责的履行力度,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究。
更为严肃的是,目前从法律层次上来讲,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定义似乎只有《会计法》,《会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里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有一位来承担,如果多人承担主要负责人的角色,那么《会计法》中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将变得混乱。
同样,《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多人来承担的话,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就不可能得到认真落实。
从立法角度上来讲,不希望出现多个法律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不同解释,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遵循《会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定位在由一个人来承担的规定上,不要再另行规定和解释。
因此,必须解决由谁来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这一严谨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谁来解决?还是要由企业自己来解决!有关部门在企业法定主要负责人上只是建议而已,决定权在企业。
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在于企业,企业必须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职责,赋予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的权力,并且这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至于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中有关具体内容,应当由这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来分解落实,包括企业其他主要负责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必须提醒的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所有安全生产管理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情况下,以《会计法》第五十条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定义来决定安全生产管理中法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定义是最为准确的。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带头做到依法治理,所有规定出台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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