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风暴》收网,这些法律问题懂了吗?
发布于 2021-09-05 12:25
昨晚,年度大剧《扫黑风暴》迎来了大结局
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湖南文烈宏涉黑案……
真实案件、真实情节,
场面、画风、尺度都超乎想象。
眼中所见是风暴将至,
心中无畏只因法治昭彰,
暗潮涌动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秘密背后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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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环卫工”有备而来,杀人、埋尸后应该怎么处罚?
A
“环卫工”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薛梅死亡,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处理现场和埋尸的行为,通常不认为会单独构成犯罪。掩埋尸体的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具有强关联关系,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2
Q
指使他人杀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从这个剧情来看,“环卫工”杀害薛梅可能是因为高明远雇佣杀人,首先毋庸置疑,雇佣杀人中的雇主与受雇人构成共同犯罪。高明远授意杀人,在这一事件中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教唆犯处罚。
3
李成阳原是一名刑警,被人陷害离开警队后,摇身一变成为马帅的法律顾问,也是新帅集团的二当家。马帅为了避开督察组的调查,故意打了夜总会老板项天,被关进了看守所。李成阳带着30万找项天和解,财大气粗的项天自然不会同意,于是原本想和平解决的李成阳和手下大江与项天一群人打了起来,最后项天“同意”和解。
Q
李成阳武力逼项天和解,合法吗?
A
首先,马帅殴打项天的行为属于违法或者犯罪,对于违法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对于刑事案件也有刑事和解制度,但不论是调解还是和解,都要求受害人自愿和解并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武力逼迫对方和解必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即便最终“同意”和解,也不应适用调解或和解。
其次,李成阳和大江以逼迫项天和解为目的,与项天一群人打架的行为也显然具有违法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结伙斗殴的,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若打架规模较大,产生人身伤害、公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则涉嫌犯罪。
4
Q
徐小山的行为构成敲诈吗?孙兴的行为如何定性?
A
徐小山以掌握孙兴犯罪证据为由,没有采取报案的合法手段,而是试图借此牟利,并向孙兴提出了索要财产的意图,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要件。但是,由于孙兴转账3000元并非基于徐小山的威胁行为,3000元财产损失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徐小山,故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因此,徐小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孙兴在立案侦查之前伪造徐小山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结果事实的证据,并引起了案件侦查,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孙兴涉嫌一般违法;如果达到情节严重,则构成诬告陷害罪.
5
Q
孙兴强行给徐英子下药并强奸她,会有什么后果?
A
孙兴下药、暴力殴打的行为,使徐英子失去自主意识和反抗能力,违背徐英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如果情节恶劣存在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等符合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行为,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
Q
诱导他人借贷,软暴力催债等,会受到什么处罚?
A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诱导他人借贷的行为纳入犯罪圈,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套路贷”的一环,以及后续的暴力、软暴力催债行为,则可能构成不同犯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新增加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就是将各种以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论处。其中,软暴力催债,主要是指通过“恐吓、跟踪、骚扰”等行为进行催债的行为。孙兴团伙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便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
7
新帅集团董事长马帅去世后,孙红雷饰演的法律顾问李成阳成为新帅的二当家,这让跟随马帅出生入死多年的海哥十分不满,上演了一出“不签字就断腿”的戏码,威胁李成阳将所有股份交出。
Q
在这种情况下,李成阳签下的股份转让合同有效吗?
A
从民事角度来看,海哥的行为属于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效力方面具有可撤销性。
从刑事角度来看,海哥以“断腿”威胁,李成阳在作出决定时不具有意识到骗局的可能性,基于恐惧心理作出了转让股权的决定,且海哥支付了对价,以上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8
Q
高明远可以如此装饰自己的汽车吗?
A
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高明远在机动车副驾驶座位处安装微景观茶台,紫砂壶套组,已经严重地妨碍了驾驶人的视线.
其次,如此装饰大概率会导致驾驶人的注意力分散,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9
Q
董耀出面贿赂麦自立不成,将其杀害,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
董耀的行为分为两部分,一是贿赂麦自立,二是杀害麦自立。
对于杀害麦自立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贿赂行为,董耀对作为质检员的麦自立提供财物,其请托事项属于麦自立的职务范畴,且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涉嫌行贿罪。但是,由于麦自立拒绝接受财物且没有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董耀交付财物的行为并未完成,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尚未满足,故仅成立行贿罪未遂。
综上,董耀该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行贿罪未遂,数罪并罚
10
Q
贺云明知高明远团伙及孙兴等人犯罪事实,依然包庇纵容,会受到什么处罚?
A
首先,贺云作为公安局局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高明远团伙及孙兴等人具有犯罪事实仍提供便利、隐藏犯罪事实,涉嫌徇私枉法罪。
其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剧中贺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是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徇私包庇,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11
Q
高明远作为幕后黑手,需要对组织内所有罪名负责吗?
A
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不是指黑社会组织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而是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
如果“组织”成员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随意性、主观性、与组织活动没有关联或没有经过“组织”领导者的授意,首要分子则不应当对该行为触犯的刑事责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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