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肆虐,夜班员工身亡,工伤能赔偿吗?

发布于 2021-09-06 08:29

8月12日凌晨这天,广西柳州的遭遇了很大的洪水侵袭,湍急的水流能让人感受到很危险的气息。行走在路上的人,只有紧紧抓住路边的建筑物,才能预防被这些水流冲走,整个柳州都是一片的“汪洋”。

此时湖北随州市随县柳林镇居民季保权,收到了在镇中心某超市上夜班的妻子的诀别短信。他想出去救妻子,可是街道底楼房屋早已被水完全淹没。他有一种强烈的不安感——不到紧急时刻,妻子是不会给他发这样的诀别短信的。3个小时后,他在镇上超市找到了遇难的妻子。

妻子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身亡,公司能否还他一个正义?下面小编将从同类型案例中给出分析。

案例一

  •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杜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

  • 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

  •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小杜妻子小张不服,向法院起诉。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01、撤销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02、责令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小杜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小杜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小杜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石家庄市矿区齐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

因此,再审经过和结果:

本案再审期间,小张提交了石家庄市矿区齐鑫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小杜被洪水冲走,是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的行为,也是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不幸被洪水冲走。

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杜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峰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杜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案例二

  • 2016年3月1日小刘入职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

  •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刘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

  • 2016年8月15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 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小刘死亡。

  • 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 小刘妻子小王不服,向法院起诉。

  •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小王、人社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小刘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

小刘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广东高院再审:

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案情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

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二审法院认为 :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小刘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此,人社局对小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人社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再审:

二审判决错误,应当要认定为工伤。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再审期间,小王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原二审法院认定人社局对小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王的丈夫小刘回家自救及曾承诺回家以后开铲车来救助同村避雨的高某和郭某的事实是否具有抢险救灾的性质,以及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的法规是否正确。

人社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认定小刘为工伤,人社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人社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人社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小刘工伤认定,只有人社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人社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小刘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总结

看完上面两个案例,相信大家对这类型的洪水身亡案例工伤认定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小编建议季保权可以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等待人社局给出的结果,再做定夺。

到底工伤如何认定?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工伤认定的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以上案例相关引用法规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文章编辑:熊本熊

微信排版:武浅静

文章校对:熊本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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