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
发布于 2021-09-0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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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1-02 11:0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 | |||
对象 | 序号 | 内容 | 时限 |
申请人 | 1 | 申请仲裁 |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
2 | 举证 |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 |
3 | 变更或新增仲裁 请求 | 在举证期限内。 | |
被申请人 | 4 | 答辩 | 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5 | 反申请 | 答辩期内。 | |
6 | 管辖异议 | 答辩期内。 | |
7 | 举证 | 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 |
当事人 | 8 | 申请回避 | 庭审辩论终结前。 |
9 | 申请延期开庭 | 开庭三个工作日前。 | |
10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
11 |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仅限于用人单位) |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 |
备注:1. 本表未注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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