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

发布于 2021-09-0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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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1-02 11:0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

对象

序号

内容

时限

申请人

1

申请仲裁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2

举证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3

变更或新增仲裁

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

被申请人

4

答辩

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

反申请

答辩期内。

6

管辖异议

答辩期内。

7

举证

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当事人

8

申请回避

庭审辩论终结前。

9

申请延期开庭

开庭三个工作日前。

10

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1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仅限于用人单位)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


备注:1. 本表未注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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