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说法 | 第66期 家暴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系列解读之二十五

发布于 2021-09-07 11:59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暴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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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34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而受到刑法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或者是人民法院出具了人身保护令的,以上情况下相关部门对其上述信息要进行公开公示。另外,如果是公职人员犯了上述的行为的话,其所在的职能部门要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35条规定,如果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办法》规定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其法律法规。本条意思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程度达到了刑法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至人死亡等种种情况的,首先要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适用完后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要援引适用。

本期说法嘉宾


贾娜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安市律协证券金融保险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 

来源: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

编辑:吕曦

初审:张奕帆 刘昆

终审:安婧

投稿邮箱:sxfl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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