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废除了吗?并没有!

发布于 2021-09-08 03:41

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编辑:云中鹿

自2017年1月9日原国家卫计委下发文件起,两票制已推行五年,不过这期间各省市的界定文件略有不同,随着MAH制度的不断推进,两票制界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黑龙江省也在近日废止以往的文件,重新公布了新的界定结果文末附表格)

9月1日,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废止“东北三省一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文件的通知》、《关于公布三个省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第十一批界定结果的通知》。


前一个通知显示,自2021年8月24日废止以下两个文件:《关于东北三省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69号)和《关于“东北三省一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界定结果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7]96号)。

这份红头文件由吉林、辽宁、黑龙江、内蒙卫健委联合发出,也就是三省一区同步执行。

乍一看,还以为东三省一区要废止“两票制”呢,翻阅通知中所提到的文件可知,这次废止的是两票制界定有关的文件而已。

其中《关于东北三省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吉林、辽宁、黑龙江三省原卫计委于2017年7月20日印发的文件,而《关于“东北三省一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界定结果的补充通知》则是2017年11月03日发布的通知,内容均为两票制界定结果

此前,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国家卫计委、国家食药监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对两票制的界定进行了统一。

考虑到近年来药品生产企业加快向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转型,企业为扩大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细化专业分工,设立商业公司统一销售本企业(集团)的药品,已成为企业发展的趋势。另外,进口药品国内没有生产厂家,只有国内总代理。

因此,《实施意见》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另外,近年来一些药品流通企业加快了兼并重组步伐,在全国布局设立子公司,加速向集团型企业发展,提高了药品配送集中度和配送能力。

为妥善解决好集团型药品流通企业落实“两票制”问题,顺应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同时也考虑到地方对集团型企业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现实情况,《实施意见》规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与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出于业务需要的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然而,落实到各省的方案时,对于“不算一票”的界定,都各不相同。

例如:此前,重庆、云南、广西将《实施意见》中“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条款,扩展为“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夏则将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宁夏(省级)总代,也暂视为药品生产企业。

不过,随着《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印发,“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不断推进,两票制界定也在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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