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1-09-11 12:23
《河池市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形成稳定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承上启下,权责清晰。根据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努力达到权责匹配。——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适用性。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以及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属于市本级机构的,中央、自治区、市本级按8∶1∶1 比例分担,属于城区机构的,中央、自治区、城区按8∶1∶1 比例分担;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中央、自治区确定并由中央、自治区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与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确定并由市本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本级职能部门与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城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职能部门和城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城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自治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本级、城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事权,除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与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即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城区组织实施的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和城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责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和城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即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城区组织实施的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和自治区职能部门与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和城区组织实施的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即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城区组织实施的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自治区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本级和城区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城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城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除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外,市本级和城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由市本级和城区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事项,除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外,市本级和城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由市本级和城区承担。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市本级和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涉及的市本级和城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站位,密切配合。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投入,强化绩效。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外,市本级和城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共文化领域预算管理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市本级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改革合力,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确保相关改革整体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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