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商场被马蜂蜇进ICU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于 2021-09-13 08:22

前言

近日,一男童在商场被马蜂蜇进ICU,孩子的亲人在商场门口举牌维权。一女子入住杭州某酒店时,深夜遭到陌生男子刷卡进入房间。。。。。。上述事件都涉及一个问题,即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安全问题,这个问题不但让当事人遭受伤害,让旁观者也对自身安全产生担忧。在这些事件中,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作为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安全保障义务

一、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人、经营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服务场所的建筑、使用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保证服务场所内部环境安全可靠,无不安全因素;

3、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提醒、说明、劝告等;

4、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及时消除,救助相关当事人。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侵权责任。例如:2015年,原告彭某某持广水某某餐厅会员卡、消费券带其四岁的儿子龙某某到广水某某餐厅消费。期间,原告彭某某在餐厅等候,其子龙某某在餐厅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玩耍。之后餐厅一男顾客告诉该餐厅一女服务员游乐区一小孩站立不动,女服务员看见小孩颈部被窗帘的绳子系住了,立刻前去将绳子解开,把小孩龙某某抱下来,交给原告彭某某,原告彭某某将龙某某送到广水市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餐厅管理人在其餐厅内部附设儿童游乐区,对在餐厅消费并在游乐区游玩的儿童,因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餐厅管理人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虽然现行法律未对餐厅附设儿童游乐区的设置标准作强制性规定,餐厅管理人也应当确保儿童游乐区的设施符合儿童活动的特点,具备安全性,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餐厅管理人还应当安排专人看护游乐区,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危险。最后判决餐厅承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刘某甲在喜跃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内,在跳蹦床时做空翻动作,动作过程中,身体出现失控,且落地时没有站稳,导致其冲出了蹦床,并与正在奔跑的赵某某相撞。法院认为刘某甲作为赵某某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喜跃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其游乐场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但通过视频可知,刘某甲在蹦床时以及在做空翻动作时,并未有场馆人员予以安全提醒,直至两人相撞后,才有工作人员去处理,且通过视频并未看到场馆内张贴明显的警示标志,故喜跃公司亦应对赵某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赵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谨慎注意,其在奔跑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其对自身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对于赵某某的损失,应由刘某甲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喜跃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赵某某对其自身于损失的产生亦负有30%的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简介:

作者: 赵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邮箱:emailzhaoshuang@126.com

编辑:刘娜娜

审阅:卢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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