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做低房价的合同有效吗?| 舒读律法

发布于 2021-09-14 15:48

最近房地产市场新政频出,导致买家资金流出现障碍,有面临解除合同的违约风险,有客户咨询,是否可以买卖双方为避税而做低房价签署的合同无效为由,和卖家谈判,要求卖家放弃对违约金的追偿。这种谈判的策略可行吗?为避税而做低房价的合同到底有效吗?本期舒读律法带我们来看看两则法院判例,了解一下在司法审判中,做低房价合同会有什么的法律后果,便于大家在二手房交易中进行决策。

01

买家反悔,要求以网签价履约,

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为减少税费,做低房价可谓是行规,不少中介会以《补充协议》形式对价差部分进行规定。如果此时买方反悔,不认可《补充协议》确定的金额,要求以网签价格即《房屋买卖合同》低价进行履约,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9)沪01民终13130号,买方总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800万元,另行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在交易过程中所有税、费均由乙方承担。3.双方本次成交价为1,010万元,其中买卖合同定价为800万元,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装修及搬迁补偿款210万元。......5.买卖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若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在完成网签后,万总称,双方另行约定的装修款与实际装修款或合法评估装修款差额巨大,应依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双方对买卖价款800万元的确认,要求胡总立即赴交易中心办理系争房屋过户事宜。

此案的法院判决很有指引意义,“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的装修、搬迁补偿款210万元同为房屋转让对价,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万某认为该条款无效。本案应以网签备案合同约定价款完成过户交易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信,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从本案总成交房价构成来看,存在避税之嫌疑,但这并不能否定买卖双方对房屋转让价的真实合意,若存在房屋买卖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作出处理。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买方不同意按照1,010万元的价格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于违约金,法院以卖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再结合买方对违约金的调整意见,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分别将两部分金额调整为72,000元(从万分之5调整为万分之2.38左右)、80万元(从20%调整为7.92%)。

家办观点:买方如试图以“做低房价“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照真实交易价格履约,仍将构成根本性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补充协议》形式签署的装修补偿款、车位费、搬迁补偿款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从房屋成交价格上看,有避税嫌疑,如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做出处理。同时,在司法审判上,违约金比例有机会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

02

卖方跳价,认为做低价的补充协议属合同无效,法院如何判决?

在另一则案例中,由于在做银行评估环节,银行评估价格高于网签价格,导致卖方心理不平衡而跳价,并以买方要求做低房价逃避税费,应承担造成不能办理过户的责任为理由。法院又是如何判的呢?

在这起案例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是202万元,实际网签价格为155万元,而银行给出的评估价格是168万元,因此卖家要求要调整交易价格。法院认为,虽然买卖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虚假的房价,但双方就202万元房价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故双方应当按真实的交易价格即202万元进行交易。但买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偿付违约金的请求,鉴于双方对做低房价均负有责任,故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家办观点: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确属做低房价,为规避税费,规避税费的受益者是买方,出售方明知做低房价但仍与受让方签署了该买卖合同,双方对于未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卖方擅自跳价,法院并不认可,仍然会要求以双方达成的真实交易价格确定,而至于卖家不配合过户导致的违约,司法实践中因双方均有责任,法院并未支持偿付违约金请求。

总结

不动产交易中以补充协议形式做低房价属于行业潜规则,多以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偿款、车位费等名义签署,由买家另外支付一笔款项给卖家,而这部分金额不会作为房屋交易网签的金额,无法计税,最终达到买家少交税费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类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效力。但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且房屋交易行为确属买卖双方真实意思下达成的合意,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不动产交易中,以该条款无效“反咬一口“对方,试图调整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不管是买方或卖方的反悔案例,法院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未支持反悔方的诉讼请求。但在违约金偿付上,法院的判决对卖方更为友好,并未有违约金追偿。

对买方而言,则按公平原则在合同基础上将违约金略降低。对于买家而言,恒天财富家族办公室建议客户警惕卖家以”做低价格“补充协议无效为由擅自跳价,拖延交易过户时间,虽最终将仍按照真实价格交易,但按目前部分法院判例,违约金并不会有偿付。因此,买家在做低房价的不动产交易中处于劣势方,需警惕交易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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