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江苏独生子女补助标准

发布于 2021-09-15 02:05

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发放办法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部省属企业除外),将调整为向街道(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社保中心代发一次性的奖励金。随着持证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发放办法的调整,市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及待遇核定流程在2017年9月开始实行的“受办分离”新机制的基础上将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据悉,发放方法调整前,单位或街道申请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时,需携带《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花名册》或《企业退休人员中非独生子女父母花名册》。2018年1月起,这些材料将从退休申请材料的必备项目中移除,申请材料的精简不仅简化了单位在申请办理退休前的准备工作,也提高了退休受理窗口的工作效率,使退休审批及待遇核定流程更加协调顺畅。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起,全省建立并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做好此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主要内容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1、资格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1)本人申请;(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2、资格注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1)扶助对象死亡的;(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3)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境)外定居的;(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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