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吗?无效;银行需担责吗?担!

发布于 2021-09-15 06:17

【前言】

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形并非罕见。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能否要求银行担责?让我们一起来看判例:

裁判要旨

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系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不得为保证人,其未经农商银行书面授权与债权人李志刚订立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无效


李志刚作为出借人在与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核实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的担保资格,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与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农商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未尽监管职责,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志刚与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河口支行、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丽军、周任、史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09民终1380号2020年08月03日

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农商银行于2019年3月1日下文免除周某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行长职务。2019年4月9日,李志刚与周某签订两张均为500000元的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人为周某,借款人账号为周某账号,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8日,月利率为2%,每天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借款人、连带担保人处均有周某签字、捺印及加盖了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的业务公章。借款借据约定担保范围为全部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9年4月9日、4月10日李志刚分两次共计1000000元汇入借款借据载明的周某银行账号。2019年8月4日,周某去世,周某之妻任丽军、之子周任、之母史碧英为周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借款到期后,周某及其遗产继承人未偿还本息。2019年8月9日李志刚以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农商银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农商银行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921民初1381号判决,驳回李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焦点问题:担保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及担保人责任界定的问题

  1. 担保合同成立但无效。

涉案借款借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处均盖有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根据上述对借款主体的认定,周某为实际借款人,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在担保处盖章,可认定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为担保合同主体,即债务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的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属于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没有提供担保事项,李志刚未提交证据证明农商银行对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可以提供担保进行书面授权。因此,担保合同无效。

2.关于担保责任承担。

第一,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农商银行抗辩称,本案出现的加盖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的借款借据系李志刚与真实借款人周某恶意串通,损害农商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印章依法没有设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该法律行为不成立。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农商银行未举证证明周某在涉案借款借据上加盖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的行为系与李志刚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周某作为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的工作人员在与李志刚签订的借款借据上加盖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的行为,具有表见性,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农商银行于2019年3月1日下文免除周某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行长职务,2019年4月9日,周某与李志刚签订借款借据并加盖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对公章的使用未尽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第二,涉案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处加盖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业务公章,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属于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分支机构不得为保证人。我国的法律法规均已公示的形式对外公布,李志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麻河口支行作为分支机构在未获得法人授权下不能对外提供担保,故李志刚作为债权人亦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李志刚与周某之间的借款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李志刚、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均存在过错,故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周某遗产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系农商银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农商银行承担。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周某遗产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追偿或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周某遗产继承人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李志刚主张律师代理费问题。担保合同无效,双方对担保范围的约定内容也当然无效。李志刚在诉讼请求中,并未诉求周某的继承人任丽军、周任、史碧英负担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只诉求农商银行麻河口支行、农商银行以连带保证人的身份负担该笔费用,故不予支持。

判决:

……由农商银行向李志刚承担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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