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济时救”民政救助政策
发布于 2021-09-15 10:49
微山县“济时救”民政救助政策
1、城乡低保: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微山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城乡低保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村(居)民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先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由乡镇(街道)提请县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将核对结果和家庭财产、收入及支出信息录入低保申请家庭困难指数评估救助系统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按程序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对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向申请人告知理由。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后进行经济状况调查、 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作出审批决定。2021年,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91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91元,低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同步增长。
2、特困人员供养:凡具有微山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拟批准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2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769元;城乡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638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319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91元。
3、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乡镇(街道)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急难型救助群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4、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凡本县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或正式录取的全日制专科(高职)教育大学新生,可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自入学第二年起至大学毕业,每年均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免交学费专业的学生和处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已脱贫享受政策贫困户中实行学费免除(补助)新入学大学生不重复救助。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原则上同一个大学生同一事项不重复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根据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审核批准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5000元;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审核批准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3000元;凡符合规定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自大二起每人每年在校救助金1000元。
5、孤儿:指具有本地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21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4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36元。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者,请持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孤儿1寸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2021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4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者,请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寸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7、重点困境儿童: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以上两类重点困境儿童中经济困难和贫困家庭均是指低保家庭)。2021年,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78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的重点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者,请持重点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提供贫困家庭(低保)证明;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以及贫困家庭(低保)证明;重点困境儿童1寸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微山县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微山县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近期两寸彩照两张。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开户银行帐户复印件,近期两寸彩照两张。申请对象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二等级的每月154元,三、四等级的每月12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的每月138元,二级的每月120元。
9、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经济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管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月增发85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 可择高取其一。
10、慈善救助:救助范围为“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赈灾”等六个方面。要求本人写出申请,写明原因、事由,由所在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慈善分会;慈善分会派出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微山县慈善救助申报表》,并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新农合结算单,签署意见后,报县慈善总会审批。
社会救助服务电话:8223889、8222744
儿童福利、社会事务服务电话:8263793
养老服务电话:8261530
慈善救助服务电话:82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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