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最高3000万元!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项目

发布于 2021-09-15 15:27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工作要求,拟面向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征集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在2021-2023年期间安排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更好地推进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高精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时间
2021年9月25日前

02

支持方向和征集方式

一)区域产业创新环境提升项目(以下简称“区域提升项目”)。由各区立足区域功能定位,结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一个或几个产业发展方向或中小企业服务主题,遴选若干家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或基地,整合资源要素,统筹打造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质量提升示范项目。此类项目由各区负责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并开展具体建设项目的征集、推荐。各有关单位可向各区提出申请,经各区遴选初审并纳入各区总体方案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要求进行线上申报。

(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基地提升项目”)。由满足市级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为提升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服务能力,围绕数字化赋能和产业配套能力等主题开展的基地提升改造类建设项目。此类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基地公开征集,各相关单位可自愿进行线上,并提供所在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推荐意见。

03

支持标准和方式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30%。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其中,区域提升项目根据统筹项目中具体建设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确定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每个区域提升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按比例完成资金拨付。基地提升项目仅对基地服务设备购买和信息化改造部分的支出给予资金补助。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进行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区域实际,对相关项目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04

申报条件

(一)区域提升项目
 1.申报具体建设项目的平台和基地原则上应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附件2)、《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2021年)》,以及《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2021年)》要求。对暂未达到认定标准和新建的平台、基地,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现行认定标准。
 2.各个具体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工,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工,建设期不超过2年,已投入资金占比不低于20%。各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
3.申报项目已完成立项,建设项目手续齐全。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还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二)基地提升项目
1.申报基地提升项目的基地应为经认定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或已达到《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指南(2021年)》中明确的认定标准。
2.申报项目原则应于2020年9月1日-2021年9月1日完工,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投资额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
3.项目建设目标(或规模)须明确,具备考核条件。新建、扩建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入驻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4.项目建设地点明确,原则上项目占用场所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若项目涉及租赁场所,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协议等,或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5.项目手续齐备。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涉及环评的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项目还须提供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文章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