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 威海公安交警开展整治!
发布于 2021-09-15 22:53
蜀黍必须得出手
为此
乳山公安交警
在辖区范围内开展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集中清理行动
针对使用反光锥、石墩、电动自行车等各种物品
占用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整治
下一步
乳山公安交警
将对全市进行摸排
加大对私占公共停车位的整治力度
一旦发现,绝不姑息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需要停车的市民朋友们
来源:乳山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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