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违法! 威海公安交警开展整治!

发布于 2021-09-15 22:53

停车难是不少人的苦恼
却有一部分人为一己之私
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
让停车难的问题更加严峻
如此深恶痛绝的行为

蜀黍必须得出手

为此

乳山公安交警

在辖区范围内开展

违法占用公共停车位集中清理行动

针对使用反光锥、石墩、电动自行车等各种物品

占用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民警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群众进行批评教育,告诉他们私自摆放东西,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是坚决不允许的,并立即清除各类占位障碍。

下一步

乳山公安交警

将对全市进行摸排

加大对私占公共停车位的整治力度

一旦发现,绝不姑息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乳山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商户和居民
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是违法行为
不要因为自身利益而做出类似的事
请将公共停车位留给

需要停车的市民朋友们

来源:乳山交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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