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发布于 2021-09-15 23:46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业务服务事项(不含网上商城)受理部门是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部。服务事项包括项目受理、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获取、组织项目投标、开标及评标活动、质疑处理等。
一、项目受理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申请条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每个年度省财政厅发布的《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办理材料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四)办理程序
通过省财政厅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网上办理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从“齐鲁云采交易系统”用户登录界面“通知栏”下载办理。
1. 采购人在省财政“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填报生成“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传输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进行立项、分包。
2. 采购人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齐鲁云采交易系统通知栏”下载《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适用于采购人有效期内首次签署,有效期内已经签署委托协议的不用每次签署),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签字加盖公章后邮寄或交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部。
3. 地址:济南市山大路226号
联系电话:0531-83195570
0531-83195562
(五)办理时限
当年预算年度内,采购活动开始前办理。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二)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人应提供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评审办法等采购需求。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函。
(三)办理材料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从“齐鲁云采交易系统”用户登录界面“通知栏”下载)、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商务要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办理程序
1、采购人代表通过“齐鲁云采交易系统”录入并提交《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政府采购部项目编制联系人核对后予以确认。
2、采购人代表通过“齐鲁云采交易系统”提交采购需求,确定项目类型(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编制工作人员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项目编制联系人根据项目类型,将采购需求嵌入中心提供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范本,生成项目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经政府采购部内部初审、复审后,交采购人代表签署确认。
4、联系电话:0531-83195582
0531-83195562
(五)办理时限
采购需求经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
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获取
(一)设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二)申请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
(四)办理程序
2. 联系电话: 0531-83193370
0531-83195562
(五)办理时限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内。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组织项目投标及开标
(一)设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现已全面实行电子化远程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齐鲁云采交易系统”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上传并解密。
(二)申请条件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下载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办理程序
1. 开标由项目工作人员主持。
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齐鲁云采”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工作人员通过“齐鲁云采”交易系统公布投标人名称,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投标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唱标。投标人如对开标过程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在“齐鲁云采”系统中提出。
4. 办理地点:济南市山大路226号
5. 联系电话:0531-83195560
0531-83195562
0531-83195550
0531-83195537
0531-83192133
(五)办理时限
招标文件规定的上传投标文件时间内。
五、受理质疑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二)申请条件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材料
质疑函参考格可从“齐鲁云采交易系统”用户登录界面“通知栏”下载。
(四)办理程序
1.经初步审查认为质疑函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向质疑人出具“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质疑函签收证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其拒绝受理的原因以及需补正的材料。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质疑,转交采购人进行处理、答复。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及时向被质疑人(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人)发出质疑答复通知及质疑函副本。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受理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质疑答复通知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质疑供应商、采购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2. 办理地点:济南市山大路226号
3. 联系电话:0531-83195515
(五)办理时限
1. 受理质疑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50,下午13:00-16:50。
2. 质疑答复时间: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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