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摘要及释义(二)
发布于 2021-09-16 06:3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摘要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八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摘要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载物的原则规定。
1、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质量”,也即机动车载物的体积和质量,是指机动车除本身整车质量外的最大负荷能力。在使用机动车装载物品时,要根据各种类型机动车正常运行条件下最大允许载荷和使用条件来确定其合理的载质量,禁止超载。
2.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物是有规定体积限定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机动车载物的装载要求是:
(1)高度从地面算起,重型、中型货运汽车不准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货运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算起不准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算起不准超过1.5米。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一律不得超出车厢;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15公分。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无损以及道路环境的优美整洁,机动车载物必须装载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不得遗洒和飘散载运物。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释义:按照本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辆人、货混装是禁止的。货运机动车没有载人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特别是在装载的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仍在货物上坐人,十分危险,货车在拐弯、急刹车时,很容易将上面的人员甩出车外,造成人员伤亡。
有些货运机动车(笔者注:如装运蜜蜂的货车)在载货的同时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如货物的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笔者注:因蜜蜂蜇人,养蜂者要自己装卸蜜蜂和随车押运管理蜂群)等,本款规定货运机动车可以附载作业人员,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给作业人员设置固定的座位,应有防范货物、物品掉落、倒塌措施等。货运机动车只能按需要附载必要的作业人员(1-5人)并留有安全位置,其他人员一律不许搭乘货运机动车,更不准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文件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20日印发的《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14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件摘要及释义
根据2009年12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784号)文件规定,蜜蜂(转地放蜂)正式列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绿色通道”指的是“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在这个“绿色通道”上,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含蜜蜂转地)的车辆通行费,同时给予便利优先通行的待遇。目前,全国“绿色通道”的总里程达4.3万公里,包括“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高速公路网、国道主干线,直接连通了29个省会城市、71个地市级城市。
八、农业部《蜜蜂检疫规程》摘要及释义
农业部2010年10月13日印发的《蜜蜂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41号)文件中规定:
蜜蜂的检疫对象为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蜂螨病。
蜂群自原驻地起运前和自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货主应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按照《蜜蜂检疫规程》规定和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填写规范的要求:蜂农申报蜜蜂检疫
时,应主动提供如下信息:
1.启运和到达地的详细地点(省、市、县、乡、村);
2.承运人名称(以行驶证为准)、运输车辆牌照号以及承运人联系电话;
3.运输路线即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
九、农业部《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公告摘要及释义
农业部2008年12月11日第1125号公告了修订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其中蜜蜂疫病有7
种,分别为:
二类动物疫病(2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
三类动物疫病(5种):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十、农业部《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摘要及释义
2010年2月26日农业部印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蜜蜂授粉技术推广,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牧发5号)文件中规定:
要切实保护蜂农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培育养蜂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开展饲养管理技术培训、推进产销衔接、维护蜂农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者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会同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切实保护蜂农的权益。
积极支持建立养蜂业风险救助金制度,不断增强蜂农抵御风险灾害能力。要加强多部门协调配合。养蜂业的发展需要多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蜂产品生产与农作物授粉相结合,大力推广蜜蜂饲养技术、授粉技术,加大蜜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力度。各级农业、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企业等方面力量,共同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2010年2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还印发了《蜜蜂授粉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8号文件)。
十一、农业部《全国养蜂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摘要
农业部2010年12月27日印发的《全国养蜂业
“十二五”发展规划》(农牧发〔2010〕14号)文件中规定:
要保护蜂农合法权益。逐步推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完善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在转地放蜂集中地区,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治安、收费、蜂产品销售、蜜蜂农药中毒、人蜂安全等问题,保护蜂农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
十二、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摘要
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出台,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刘文其 , 王顺 - 《中国蜂业》 - 2015)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长
按
关
注
解锁更多蜂蜜知识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