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进川 | 算法算计: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限度及公众应对策略

发布于 2021-09-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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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进川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政府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摘  要

算法传播作为不断展开的实践,通过生产性与心理性嵌入逻辑实现了对社会传播过程的深度嵌入,并在算法控制、算法权力、算法侧重与算法诉求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从而表明了其公共性限度。随着算法传播越来越普遍化地铺展,提升以数据供给素养、资源获得素养、主体性反思素养为内容的算法规则素养,成为当下公众应对算法算计的重要主体性选择策略。

   关键词:

算法传播 嵌入逻辑 公共性限度 算法规则素养

一、算法传播的嵌入逻辑

(一)算法传播的生产性嵌入逻辑

(二)算法传播的心理性嵌入逻辑

二、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限度及争议

(一)算法控制:算法政治传播的双重风险

(二)算法权力:规则私权与传播公权的冲突

(三)算法侧重:私人性历史与传播公共性兼容困境

(四)算法诉求:技术经济理性与社会人文性的矛盾

三、以算法规则素养为核心的公众应对策略

(一)从静态数据到动态数据的数据供给素养

(二)从媒介依赖到媒介联接的资源获得素养

(三)从传播使用到审视传播的主体性反思素养

四、结语

一、算法传播的嵌入逻辑

01

算法传播的生产性嵌入逻辑

一是以界面产品方式嵌入到算法与受众的关系的生产。算法在包括社交平台在内的传播推荐应用是一种关于界面产品的生产实践,同任何产品设计表达所传递的消费意义一样,它是对产品如何使用的整体思路的呈现。此消费过程所表征的是,消费者自由地进行界面浏览、阅读和理解,甚至和普通物品的消费一样,通过貌似个性化的选择与改造获得属于自我的拥有权,进而“将这种拥有权以象征化的方式表达出来”。[1]这一过程看起来实现了算法生产——个体自我生产的平滑转换,且不容易被认为剥夺了用户的设计权。但这一情形忽略的是,在关联的两种生产之间,经由信息界面设计本身存在使之异位可能。因为在算法与现实的关系中,算法不只反映现实,它主动“创造、塑造,甚至扭曲”现实。[2]以“扭曲”为例,通过创造虚假的搜索关联(联系)或链接关系,算法直接影响用户对特定对象属性的性质判断,以及对象处于何种重要性序列位置的判断。借助于“由频道、版块和信息链接构成的非线性社会——技术系统的自组织”,[3]算法系统规定了怎样传播的秩序化生产问题,此时很难说受众不是另一种意义上作为被动接受传播的“沙发土豆”。

二是通过算法反馈嵌入到内容再生产。算法时代的受众被视为算法受众,算法被认为能够很容易识别并轻易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貌似效率提高以及对受众“知晓”的情形对传播生产产生了影响,表现为统计办法与指标直接入侵了新闻业。[4]通过获得被算法推荐的文本特征,新闻业以此作为传播反馈并将之直接等同于受众反馈。这是一个貌似以用户需求为导引的内容再生成实践,由于是以算法传播为中介依据,因此未必能形成关于公众利益的真正对话,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背离新闻传播作为现代文明机制因素所具有的价值。以至于有批判者呼吁要保持对公众的“无知”,以便更好地维持新闻专业主义的传统尊严。而随着智能媒体的算法实践参与到新闻生产与分发环节,不断实现对判断的替代(即将主观思考和经验逻辑变成机器执行的数据分析和客观判断)、写作的替代(如机器人新闻、自动化新闻)、信息分发模式的替代(以相关性而非重要性和因果关系为核心),并建构起客观性神话与效率神话的叙事事实,新闻专业主义面临严峻的考验。[5]无论如何,在今天关于什么在决定新闻内容的问题上,除了消息来源、新闻从业者、新闻故事的适宜性、价值与意识形态、利润与受众、审查因素外,[6]还需要加上算法,而恰恰是算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因素进行了整体的计算。

如果考虑到平台用户自生产(UGC)也有意无意地以算法反馈作为生产依据的情形,算法对内容再生产的影响更为巨大。有研究针对You-Tube的算法推荐就指出,该平台上的一个视频只要在发布后的前几个月能够引起热议,且能稳定人气,便会被标记为与受众贴近的标签,就会以“热议”“流行”“相关视频”的方式得到轮番展示,使受众数量呈现指数级增长,而这恰恰被视为“是广度优于深度的偏好,是高度政治化的选择”。[7]于是,“热议”“流行”“相关”得到强化与制造,用户的内容生产往往以此为追逐标杆,用户也因而成为算法反馈的笃定跟随者。

02

算法传播的心理性嵌入逻辑

算法传播的心理性嵌入逻辑主要表现为将传播背景的基础结构常识化,通过对受众信任的传播俘获,受众在整体上表现出对算法系统的“抽象原则(技术知识)之正确性”与“诚实性”的双重信念。这种算法传播信任的形成源于三个原因:一是使用者对于算法传播后果无害的技术无意识使然;二是算法被认为是以算法情节(algorithmic emplotment)的方式讲述着受众的故事,而这无疑是关于受众的过去自我的叙事(the narration of past selves),[8]由此容易促进受众对算法传播的自我接纳;三是算法系统宣示信任所营造的传播新世界幻象,即算法就是信息交汇窗口,推开算法窗户就是整个传播世界。正是凭借这一传播心理嵌入,算法可以轻易实现政治的隐匿,被内置于传播的深处,成为当然性的传播背景装置。

但这一传播信任的乌托邦想象忽略了算法的物质实体性(material entities),恰恰是后者导致了作为信息存在的世界性变化。在辩证法意义上,这被认为是新新媒介本体论(new new media ontology)的发生,它意味着传统的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关系坍塌,即表现为本体论自身越来越成为日益增长的认识论存在。[9]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信息不仅关乎人们如何理解这个世界,更活跃地建构这个世界。

事实上,尽管算法具有分类、过滤、区别等一系列功能,但总是以特定的“优先性”算法决断来具体地实现这些传播功能。凭借这些优先性与边缘性的程序,算法裁定了人们的价值(worth)、适格(eligibility)和接近(access)必要的空间与服务的水平。[10]然而,这种优先性也好,边缘性也好,往往通过特定的易传播特征与数量化分析性来规定。在没有对传播内容进行细致把握,没有同用户进行真正对话的情形下,数据的形式化与主体的虚拟化特征很难保证不会偏离传播内容及用户的真正需求。

二、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限度及争议

算法传播是基于算法规则设计而形成的面向大众的传播实践,它内在地包含了算法控制、算法权力、算法侧重与算法诉求等内容,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表明了其公共性限度,[11]并引发了被算法算计的担忧。特别说明的是,算法传播蕴含的具体内容对应于算法传播的不同的分析属性。其中,算法控制指向算法的传播秩序属性(特别是政治传播秩序属性),算法权力呈现的是算法传播的规则权属性,算法侧重体现的是算法传播的策略属性,算法诉求表明的是算法传播的目标属性。

01

算法控制:算法政治传播的双重风险

算法导致了传播秩序格局的改变,基于平台的算法控制形成了隐性政治传播主体格。它打破了传统意义政治传播关于“政治(的)传播”与“传播(的)政治”实践形态的区分,[12]其具有“传播(的)政治”形式,但因植入了新的政治控制,又表现为新的“政治(的)传播”实质,并存在支配“传播(的)政治”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算法政治传播有脱离“政治(的)传播”的控制,并降低“传播(的)政治”的社会政治品质的双重风险。

“政治(的)传播”主体(即政府及政党)要获得传播的可见性,需要且必须适应算法规则的过滤性功能。除了在通常的适应性之外,还可能延伸出算法的交易市场,即算法成为谋求利益交换的标的,成为价格标注的政治贩卖品。这种利用用户偏好数据资源进行的政治干预,被视为是利用个人空间影响公共空间,进而引发“黑政治”危机的重要根源。[13]在西方政党竞争背景下,智能算法机器人已经活跃在政治竞选中,实现了与政党政治的合谋。关于美国政治竞选的研究表明:这些政治机器人(political bot)拥有用户账户并获得相应的面貌特征及软设备支持,它自动地进行内容生产,并与其他账户进行政治信息方面的互动。政治机器人在社交媒体空间中持续增长,在社交互动中具有永久性与持续的活跃性,它在美国的政治交谈(conversations)中充当虽“小”(small)但具有战略性的角色(strategic role)。但该研究也提示,政治机器人传播噪音、发送垃圾广告,其内生性操纵技术威胁并可能破坏市民对话及世界范围内的组织性。[14]换言之,机器人成为直接的竞选依赖工具,在可见性上直接摆脱了传统的面对面的对人的依靠,通过机器人制造了“人”,营造了“人的支持”和“人的对话场景”,以获得政治候选人所想要的舆论效果。这种情形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主客体关系颠倒下的媒介技术支配隐喻。

而即便是对于“传播(的)政治”,由于算法关系加权是基于链接数量的机械数量计算模式,容易加剧“传播(的)政治”作为社会政治本质的社会性传播分化。这是一个可能导致赢者(“链接王”)通吃的数量霸权模式,它助推了信息互动中的垂直结构性关系的生成,也削弱了平行的信息互动关系。在这一算法规则下,信息长尾的信息传播价值不能得到应有的反馈,差异化的“微”信息交换不但不容易得到有效转换,还有被越来越边缘化的可能。于是,尾部信息传播可能自生自灭,甚至在信息传播中存在被“虐杀”的情形,即信息头部以高传播率覆盖掉信息尾部。

02

算法权力:规则私权与传播公权的冲突

规则属于商业机密,具有资产价值,从而表现为规则私权,因此算法平台拥有其决定权。这意味着无论是算法的加权权还是屏蔽权都是由规则权延伸出来的,而算法规则权的市场化主体行为及私人所有制属性决定了其本质上属于规则私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在这个意义上,那种主张算法正义的观念提出者如果隐去了这一基本现实基础,将不能真正解决规则私权与传播公权的问题。从既有的算法传播现实来看,规则私权隶属于不同的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并不具有足够的沟通意愿和动力来促进传播公共领域的形成。与规则私权一致的是,算法规则私权拥有者将服务的对象往往设定为消费者而非公民,于是“这立刻就给公司的肩膀卸掉了很多压力”,公民的角色被话语的政治悄然隐去,算法与公民角色之间也仅仅具有浅表的联系。[15]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算法规则具有进化性,认为算法可以自我修正和进化,只是这取决于服务商、用户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相互作用。[16]这意味着通过建立必要的结构性关系力量,可以推进算法进化的速度与程度。但在整体国家治理法治化、传播过程产业化、传播消费私人化背景下,传播公权介入的合法性、介入路径、介入程度,介入如何转变为合作、吸纳等模式,以及传播公权秉持怎样的优先性治理价值都需要进行深入而细致地考量。从欧美国家一贯的治理侧重来说,欧洲国家的治理倾向于优先维护重要的政治社会价值,美国倾向于在保持技术创新前提下对政治社会价值维护。中国常见的做法是“做中看”“做中学”“做中管”的摸石头过河的实验性做法,以及事实上通过市场途径的传播管理承包方案。由于缺乏十分明确的优先性取向及规范细则作为管理指引,在一定意义上容易纵容公司滥用规则私权,甚至是直接侵蚀传播公权。

03

算法侧重:私人性历史与传播公共性兼容困境

算法侧重旨在通过策略重心的配置,建立起与传播用户的紧密关联。社交信息流算法中往往存在亲密关系加权算法,其从关系熟悉到信息同质性,不仅容易忽略弱关系下的信息价值力量,也容易失去网络社会信息广泛链接与广泛拓展的意义。在一些分析者看来,亲密关系加权算法会在宏观层面上加剧圈层的分化,形成社会割裂甚至隔绝乃至对立的回声室。同时,兴趣加权算法在提高用户粘性的同时,也使得用户头脑中的“主观现实”得以影响拟态环境,而拟态环境又起到持续加固“主观现实”作用,导致循环互动过程趋于封闭并与客观现实环境发生错位。[17]可以说,兴趣加权算法正在加深那种“我只关心我感兴趣的”,进而变成“我只相信我感兴趣的”信息知识传播困局。这样的情形之所以得以发生并让使用者乐于其中,还在于使用者内在的心灵接纳。一则是对于“熟悉”知识的满足感,二则是“亲密”关系带来的安全感。在一个社会变迁加速、信息瀑泄、风险话语殖民的语境下,二者恰恰具有锚定人生的象征性确定功能。批判者约翰·汤林森甚至直言,这些相关传播科技手段是人们在这个流动和去疆域性社会中寻找某种安全感的工具。[18]尽管批判者特别针对的是移动科技的私人化,但算法的亲密关系侧重同其一样,助长了私密的历史,且更具私人性。

而部分算法将特定内容引发的转发、评论、赞同等作为互动指标进行加权,也并不能确保传播公共性的必然展开。一是情绪化的内容更容易引发“黄色新闻潮”,[19]二是基于熟人关系的互动存在。中国具有礼仪性互动和实质性互动之别,那种基于关系礼仪的形式互动并不具有传播对话性的公共功能。同时,由于算法过于关照传播的流行性,因此算法产品必然容易侧重于“轻”消费品类型,任何需要深入讨论的内容由于缺乏新奇的流行元素而容易沉入信息下层,以至于被彻底地边缘化。互联网长尾理论原本表明,最具小众、个性的信息都有被选择和消费可能,但这种可能是以信息的开放性与平等性为前提,并同公众的自主性搜索意愿与能力相关。但算法作为一种过滤,其以个人化消费满足的幻象,获得了界面信息的陈列权力和代理权力,个人在选择特定算法平台时所完成的“签字同意”也成了对算法权力合法化的背书。

04

算法诉求:技术经济理性与社会人文性的矛盾

算法介入传播在于创造用户流量和广告营收入口的信息流界面,增加用户黏性和用户注意力资源分配优化,以提升信息交互的效率。[20]算法介入的这一目的制造了集中且快速的消费与生产。算法规则中对时间重力(Timeline)模式的整体抛弃,是一种对传播的强行介入,不仅打破了传播生态秩序的自然生成性,也破坏了传播因循时间而产生的传播连续性。由于时间性及相应背景性话题讨论的知识积累性被强行中断,容易造成传播叙事的断片化。尽管在后来的相关算法实践中并没有彻底舍弃时间因素,但也仅仅是作为时间衰减因子来确保内容的时效性。这种将时间的意义局限于时效性的逼窄的弱意义把握,丧失了时间性在传播过程的深邃意义价值。在重视时间的媒介学观念看来,传播是不同空间——时间——领域当中的信息运动,是参与者能动性和环境要素的结果,传播力量“来自围绕和参与的共同体,是前一代人对后一代人或当代人之间的文化传承和交流,包括知识和传统、热闹与冷僻、议题与争辩等”。[21]算法诉求的时空表现显然是倚重于空间性的信息关系组织线索,以时间的最快、时点的最新为要旨,直接削去了时间的积累性重力,也让时间证明并告诉未来的重要历史性言说功能缺失,更勿奢谈通过媒介本身串联起传播的文化史(主体与主体历史构成)与技术史(主体与客体的历史构成)。

算法诉求的技术经济理性而非价值理性助推了传播消费的“麦当劳化”特征——有用、有效、可控性。算法规则不断制造了系统相变中的奴役原则(slaving principle,或曰从属原则),“如果说在相对平稳期,系统的特点是具有大量的参数(系统越复杂,参数就越多),那么在即将相变时,系统就不可避免会简化,从数不清的混乱参数转变为有序的且为数不多的参数。这时会出现近乎神秘的事情,即系统为自身创建出一个新的形象,自发产生一些新的运作与预测机制。大量无序的参数从属于少数有序参数”。[22]显而易见的是,算法基于技术经济理性的参数简化,制造了相变,却很难对社会人文性的复杂性进行有效图绘。当算法传播越来越成为平台传播资本主义总体性构成部分的时候,不难理解为何会出现平台传播社会主义的呼声。

在技术经济理性支配的现实之下,人们在某种意义上正在经历加速的“所见即所得”的消费文化逻辑。学者詹明信提出,后现代文化没有深度,文化产品的背后没有任何强度和情感,只是可消费的形象。加之无历史性的传统拼贴、无时间性的文化碎片的空间组织、世界联系主要为技术意义实体,它不过是一个生态失衡的后现代文化景象。在传播的“轻”消费狂欢中,符号的释放成为这个时代最为鲜明的表征政治。但有意思的是,这一表征并非指向社会内核,社会不过是所指涉的布景板,随意可以抽离或变更。于是“社会现实不是由符号生产的,而只是由符号吸收的,因此社会消失了,符号变成了超级现实”。[23]而算法是一种模拟,一种消费传播的加速器,它对可消费性的强调更推动了符号超级现实的流行。加之算法对数字信息的解读是一种非全感知性的有限能力解读,这决定了其无法进行最为复杂且充分的互动回馈。算法的生命性以及人性内涵因背后主体的文明性、情感性、责任性的缺失,最终影响到算法传播世界所能生产的公共价值盈余。这意味着,尽管算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用户触摸世界的入口,但此世界与彼世界并不意味同一。算法传播的所谓终极目标(即给每位用户与众不同又源源不断的关照)与其不断强化的协同推荐之不可避免的泛化性之间,明显构成了算法神话叙事的实践悖论。

三、以算法规则素养为核心

的公众应对策略

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限度揭示的是算法传播的结构性问题,它需要多元的综合性治理举措。当下的研究主要强调两条路径,一是算法传播的规制路径,二是平台机构在传播实践中的算法优化路径。

关于算法传播的规制路径。西方研究者立足于政治竞选的中心性需要,强调针对算法传播的规制治理,主张为竞选财政规制设定规则边界(即什么样的竞争内容能够募集资金和支付资金),或通过政治性法律设定规则,确定什么样的政治行动者能够行动。但西方研究者也指出,这两类规制在近十来年中明显中断了,该政治法律在实践中也很少在法院中得到实验性实践。[24]国内研究者则主张平衡算法传播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强化算法的监管体系与制度的完善。[25]

出于对“各种唾手可得的廉价的数字化修补在告知我们什么需要修补”的担心,以及对技术结构主义关于“技术的解放性并不是在真空中发生,技术在带来解放可能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新的束缚”观念的认同,[27]人们在收获算法效率与便利的同时,如何应对算法传播的问题需要创造出足够的关系力量,以真正促进算法的解放性价值?有意思的是,与学界探讨算法传播问题的热烈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传播消费者徜徉并乐享于算法传播的世界之中,对此不以为然。但算法传播的规制路径与平台的优化路径无论是作为外在的自主保护还是系统性的吸纳,对于算法时代的公共性需求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所有关于算法的生产与传播都依赖于数据驱动特别是用户的行为,因此任何有关解决算法公共性赤字的问题离不开公众的实质性参与,而公众的参与意识、参与方式、参与效能感又往往以公众所拥有的媒介素养为前提。

媒介素养通常被认为包含了使用媒介机械及软件的能力、接收信息的能力、使用媒介表达意愿的能力。研究者们尽管也清晰地追溯了媒介素养的理论谱系,不断从“能动的受众”“公共领域”“传播权利”等吸取理论资源和探索可能的路径,并针对数字信息化时代提出媒介素养的影响半径问题,要求破除传者与受众的二元对立模式,重组媒介与人类的关系性,甚至主张“重新回归人类围绕媒介所拥有的整体性以及传播的循环性状态”。[28]这一探索意义重大,但面对算法传播这一新现象,其针对性仍有待强化。要防止对算法无意识依赖所致的从“娱乐至死”到“算法至死”,公众的媒介素养要从一般性的文本阅读素养扩展到算法规则素养上来。

01

从静态数据到动态数据的数据供给素养

02

从媒介依赖到媒介联接的资源获得素养

03

从传播使用到审视传播的主体性反思素养

这是一个不缺主体,但公众传播的主体性反思略显匮乏的时代。“乌托邦主义、缺乏现实性、判断力差等毛病不在于没有成功地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而是相反过度地运用了它们。”[31]从互联网发展到监视社会的形成,都是对科技创造美好生活,传播科技创造美好传播生活的讽喻。尽管不需要以阿米什式的倒退性思维方式来应对科技。但就传播技术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所谓的新技术并不具有声称的‘包容性’,只是更加强化了已经存在的交流方式,而且更加排斥原本已经处于社会边缘的非主流的事物。”[32]算法技术无论是面对既存的传播资源对象而言,还是算法规则过滤产生的排斥效应都是如此。其实,技术的社会建构性已经表明其受制于多重因素,诸如技术能力、资本、潜在竞争者、文化习俗、传统,以及人们讨论和使用技术的特定方式等。[33]面对这一情形,除了对算法传播的风险问题进行策略性修补外,需要根源性地回到传播主体性反思这一命题当中来。

在主体——客体的关系视角下恢复社会公众的主体性反思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公众对传播的批判能力,以批判性促进主体反思性,而不是被所谓的数字大脑所支配。类似“传播浸入”“媒介环境”等措辞的最大意义在于,揭示了在越来越熟悉的日常化传播现实之下,人们乐于并想当然地接受传播消费技术的无意识怡然自得心态。如何恢复既有的、对传播持有的敏感性意识及其相应的反思行动,成为算法时代媒介素养最为核心的内本质能力。同时,这样的反思能力并不局限于对特定的传播人物、传播事件、传播场景,以及特定传播下的特定关联思考,它要求一种更具整合性的思考能力。即将“信息资料视为某种统一模式的基本要素,彼此牵连,并各有其涵义;将它们视为过去未来各种可能性的征象;就是实用地看待它们——人们如何处理信息,信息如何能够影响、将怎么来影响人们”。[34]借助于这种反思性,从新闻客观性、技术乌托邦及媒介话语等多维度解构算法神话,[35]不断形成对算法传播的监督与压力政治,增进算法与公众的传播对话性,最终促成实现算法的传播分配正义。总之,反思性不是浅薄时代的文化装饰品,也不是少数人的思维专享,而是面临广泛不确定性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问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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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ash, S., Power after Hegemony: Cultural Studies in Mutation, Theory, Culture & Society,2007(3),pp.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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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赫伯特·甘斯:《什么在决定新闻》,石琳、李红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7]【美】叶夫根尼·莫罗佐夫:《技术至死:数字化生存的阴暗面》,张行舟、闫佳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167页。

[8]Jacobsen, Benjamin N., Algorithms and the narration of past selves,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1369118X.2020.1834603.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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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raham, S., The Software-sorted City: Rethinking the “Digital Divide”, in S. Graham (ed.) The Cybercities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2004,p.324.

[11]公共性的维度往往被区分为公益性、公平性与公开性,由于不少学者已经就算法的公平性与公开性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讨,本文主要着眼于公益性维度,即公益性实现面临的问题来探讨算法传播的公共性限度。关于公共性概念的分析,参见全燕、陈龙《算法传播的风险批判:公共性背离与主体扭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12]根据政治传播的发生源,政治传播则可以区分为“政治(的)传播”和“传播(的)政治”。前者表现为政府(以及执政党)主动地对特定政治内容进行的传播,后者表现为体现出特定政治性的社会主体的自在传播。谢进川:《新媒体语境中政治传播的实践形态与效力提升分析》,《现代传播》2019年第8期。

[13]张爱军、王首航:《算法:一种新的权力形态》,《治理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1期。

[14][24]Philip N., Howard, Samuel Woolley & Ryan Calo, Algorithms, bots, an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 the US 2016 election: The challenge of automate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for election law and administration, 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olitics, 2018(2), pp.81-93.

[16][29]喻国明、赵文宇:《算法是一种新的传播观:未来传播与传播学的重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17][19][20]师文、陈昌凤:《社交分发与算法分发融合:信息传播新规则及其价值挑战》,《当代传播》2018年第6期。

[21]【法】雷吉斯·德布雷:《普通媒介学教程》,陈卫星、王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导读第7页。

[22]【俄】叶琳娜·普罗宁娜:《媒介心理学》,张冉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0页。

[23]【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0、223页。

[25]全燕、陈龙:《算法传播的风险批判:公共性背离与主体扭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6]张一鸣:《认为算法越推越窄是对算法的误解》[EB/OL],人民网,http://it.people.com.cn/n1/2018/0326/c196085-29889198.html,2018年3月26日。

[28]【日】水越川:《数字媒介社会》,冉华、于小川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81页。

[30]张咏华:《传播基础结构、社区归属感与和谐社会构建》,《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2期。

[31][34]【英】以赛亚·伯林:《现实感》,潘荣荣、林茂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8、51页。

[33]【美】大卫·克罗图、威廉·霍伊尼斯:《媒介·社会》,邱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7页。

文献来源

《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END

 编辑  /  王乐轩  

校对  /  袁千惠

初审  /  苏   颖

终审  /  白文刚

统筹 /  周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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