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法官搞错原告资格!

发布于 2021-09-20 20:29

连原告资格也搞错了,这样的咄咄怪事发生在一个获过“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的法官手上,不知道的还以为我在讲笑话。今天,我要一本正经的告诉你,这不是一个冷笑话,它就发生在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法官邹春光的手上。

确定这不是一个冷笑话

邹春光,明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2016年,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优秀法官”荣誉;2019年获“全国优秀法官”荣誉,保守估计,办理的案件不下千件,荣立三等功两次。如此荣誉等身,卓有成效的法官,如果不是明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两份检察建议书,打死我小强也不会相信,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一个获得过“全省优秀法官”和“全国优秀法官”的手上,真应了那一句俗话:“气球吹得越大,炸得越响”!

主审法官邹春光

据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书:黑明检民(行)违监【2019】23122500002号:“现查明:明水县庆鼎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因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短缺,通过当时公司的现金员杜铁梅为经手人,于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分别向崔勇、付伟明等21人拆借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向该21人出具了企业财务借据,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并由股东魏成全、祖洪全签字予以确认,此笔债务应为法人债务。

张铁军、杜铁梅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以及两位股东未经崔勇、付伟明等20人授权不具有原告资格;2014年3月26日,原告张铁军、杜铁梅与被告魏成全、祖洪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协议经杜铁梅经手借给公司的流动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债务转让魏成全和祖洪全,此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祖全、魏成全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看,这可不是我瞎说,不貝有原告资格。那么,一个办理过不下千件案件法官为什么会连原告资格也搞错了呢?这应该是办案的基本常识吧!

一个法官,如果连原告资格也会搞错了,试想,他办理过的上千件案件会不会有问题?会不会存在冤假错案?细思之下未免令人深恐!有关部门恐怕有待打一场“全国优秀法官现形记”!

据祖洪全和魏成全两人说:“这是张铁军、杜铁梅夫妇与明水县法院法官邹春光联手炮制出来的冤假错案,目的就是将其数千万的企业占为己有。”当然,没有证据,我们不能作真,这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确认。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摩他人,但对于某些人以最毒的恶意揣摩他人也不过份。我们再来看一下明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另一份检察建议书:黑明检民(行)违监23122500002号,篇幅太长,摘其主要,谅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水县庆鼎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后,因企业生产周转资金短缺,通过当时公司的现金员杜铁梅为经手人,于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分别向崔勇、付伟明等21人拆借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向该21人出具了企业财务借据,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并由股东魏成全、祖洪全签字予以确认,此笔债务应为法人债务。张铁军、杜铁梅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以及两位股东未经崔勇、付伟明等20人授权不具有原告资格;2014年3月26日,原告张铁军、杜铁梅与被告魏成全、祖洪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协议经杜铁梅经手借给公司的流动资金4,727,268.00元公司债务转让魏成全和祖洪全,此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此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明水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祖全、魏成全承担还款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看,这又可不是我涚的,是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说的,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至此,我真不知该如何向邹春光法官说什么好了!

法官,手握法槌,主持社会公平正义,承担着权利救济和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法官:枉法裁判,会对当事人公正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损害;进而挫伤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思想感情和对法治的信任;恣意践踏法律,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是对社会和法治公信严重破坏。据洪全和魏成全两人说,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虽然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但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明水县人民法院不为所动,誓要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对明水县人民检察院的两次检察建议也是置若罔闻!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黑龙江省高院,绥化市中院应刀刃向内,尽快纠正错案,并对主审法官邹春光严肃追究问责!以慰民心,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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