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跳加速就是心动吗

发布于 2021-09-22 03:34


No Surprises Radiohead - OK Computer

美国德州的新闻差不多快要过了热度,我也终于准备慢悠悠地码点儿字来聊一聊这则「旧闻」了。
 

事件说来简单,就是德州刚刚生效不久的,
堪称「史上最严」的「心跳法案」:
德州SB8法案(禁堕胎法案)
今年5月签发, 当地时间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9月14日,美国司法部又出面要求联邦法院暂时紧急阻止这项法案的执行。(此前,最高法院已经拒绝过暂时紧急组织部施行该法案)
 
如果你没有过这则「旧闻」,那我就先来帮着总结一下,这个引发了广泛热议的法案究竟说了啥吧:
(因为法案内容太过冗长,这里我只总结了6点比较重要和奇葩的。内容参考来源于纽约时报《Here’s What the Texas Abortion Law Says》,有兴趣了解完整内容的朋友可以直接看原文的阐述。)
 

01

禁止怀孕6周以上的女性堕胎

法案中明确说明,只要能听到胎儿的心跳,就不允许堕胎。这项法案把「胎儿的心跳」定义为「心脏活动或胎儿心脏在孕囊内稳定且富有节奏的收缩」。这个定义,基本就包括了从妊娠六周左右开始发育的细胞的日常活动,尽管,通常这时胎儿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心脏」。
至于「6周」的概念呢,简单说,如果你这个月大姨妈迟到了两周或者更短的时间,等你再检查的时候,可能就已经超过6周了。而此时毫不知情的你,已经失去了合法堕胎的机会。
 

02

「医疗紧急情况」的例外规定,是个谜

在这项法案中,唯一一种合法堕胎的情况,是在符合「医疗紧急情况」下的堕胎。但是,法案中并没有明确「紧急情况」的定义。但其中明确了几种「不符合」紧急情况的说明,比如,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怀孕不属于例外范围;比如胎儿存在风险、有致命和无法治疗的情况也不属于例外范围。第一个「不属于」不再解释,字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但是第二个「不属于」就比较「有意思」了,你们还有印象从前有些电影电视剧里,女性生产时若出现危险会有人问“保大还是保小”吗?这第二个「不属于」,就是明确告诉你,不论孕期内还是生产时,合法的选择只有一个:保小。
那么法案中所谓的「医疗紧急情况」究竟如何界定呢?法案把这个权利给了医生。医生可以决定他们的病人是否符合合法堕胎条件,但,任何不同意医生观点的人,都可以起诉医生。也就是说,如果医生想自保,不想因此被起诉,最简单粗暴的处理办法就是你说破天,我也一律不允许堕胎,即可。
 

03

「帮助」孕妇的人将被起诉

这里的「帮助」,不是指给孕妇让座什么的,而是,只要这个孕妇有堕胎的行为或是意愿,那么,只要你跟她要做的这事儿沾了边儿,就可能被起诉。不论你是医生、护士,哪怕是医院的接待、哪怕你借了钱给这个可怜的女人去堕胎,哪怕你是开车送她去医院堕胎的毫不知情的司机,甚至,哪怕你给这个女人分享和传递过任何堕胎相关的信息。无论你是否直接参与了堕胎行为,只要你跟这事儿沾边儿就不行。并且,这种起诉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不止如此,甚至还施行了奖励制,举报堕胎并胜诉的人,会获得至少一万美金的奖励,而且这份「赏金」需要由那位孕妇来支付。
看,一个层层递进的奖惩机制,其完善程度远超各大企业的员工激励制度。
 

04

起诉和「赏金」,不限制在德州境内

举个例子,一个加州人可以免费起诉一个威斯康星州的人,说他教唆那个德州的孕妇堕胎。并且,如果起诉成功,这个加州人就能拿到至少一万美金的奖励。
 

05

潜在被告基本无法合法进行防御

关于这部分的条例说明比较复杂,简单来说,如果你成了被告,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而原告无需佐证任何。只要你拿不出能够切实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那么恭喜你,你的罪名成立。
 

06

空手套白狼的「赏金」

刚才说过,胜诉的原告可以获得不少于一万美金的奖励,但这份「赏金」不止如此。他们还可以获得所付出律师费的补偿,同样,由被告支付。也就是说,原告如果胜诉,被告要支付给原告的奖励、双方的律师费、自己的赔偿金;如果指控被证明是虚假的,被告仍然要支付自己的辩护费用,里外里都是要花钱。
不过,这个法案里也有那么一丁点儿对于被告来说还算「善良」的规定:如果被告败诉并且支付过全部赔偿金后,那么之后不能强迫他们再为了这同一次堕胎付费了。
 
……
以上6点总结,还远远没能将这项法案中的「奇诡」之处说完,但想必大家已经多少get到了它的奇葩之处了。
 
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为什么这项法案在美国引发了民众的热议甚至是游行抗议、社交网站的谩骂呢?
 
我想,也许… 它意味着这个世界越来越完蛋了。
一个女性,对自己的子宫,甚至生命和尊严,没有自主权。
 
上野千鹤子曾经在《父权制与资本主义》中有过这样一段话:
父权制的企图一直都在试图支配并控制作为再生产手段的子宫。再生产统治阶级试图让女性始终对自己的身体保持无知,并将其身体的管理委托于男性,将避孕和生育的自我决定权从女性手中夺走。
 
我们也能看到一个早已被世人默许的社会现象。凡是拥有子宫的女性,从小到大,或多或少会被灌输「终有一天会成为别人的妻子,别人的母亲」,或是「不结婚、不生孩子,你的一生就不完整」。
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你试图行使自己「不婚」、「不生育」的权利,你就会立马沦为一个「罪人」,一个在家庭中抬不起头的罪人,一个对老公、对公婆、对家族充满愧疚的「罪人」,仿佛一辈子当牛做马也无法补偿你对这个家庭的亏欠。至于你自己究竟想怎样度过自己的人生,谁在意?就连你自己都会渐渐被裹挟着,想不起要在意了。
 
我想这也是离婚率逐年增高的一部分原因吧。我身边接触过很多女性,她们按部就班的结婚、生孩子,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因为她想生,而是觉得自己「应该」生。婚姻和生育在我们的社会文化中,早已被绑定了。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女性必须生孩子,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无数的案例得知,男方是可以以「女方生不出孩子」为由来离婚的。
 
至于那些勇于选择不结婚,或是不生小孩的女性,看似洒脱,其实也并未逃脱掉这个枷锁。她们需要面对的是整个社会公开的「审判」与「处刑」。旁人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她,猜测并讨论她这个人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有些到最后,会演变为「荡妇羞辱」,无穷无尽。
 
我在整理这篇文章内容的时候,还看到了纽约时报的另一篇相关报道,也一起记录到这里吧:

德州沃斯堡的Whole Woman’s Health诊所,在8月31日一天内,接待了100多名寻求终止妊娠的患者。该诊所的一位医生在回忆起那「最后一天」的时候,用了这样一个词:疯狂接力赛。她说,当天诊所里塞满了来自德州各地的,孕期超过6周的女性,她们急切地来到诊所寻求堕胎帮助。因为所有人都知道,等到午夜的钟声一响,她们便再也没有机会了。
                     
我并非一个女权主义者,也并没有想要借助这则「旧闻」呼吁或倡导什么,更不是想要鼓励不婚不育。只是,这世上,有无数人徜徉在婚姻和爱情之中,却不知珍惜,轻言离别,轻言放弃,权当游戏。也有些人怀抱着一颗真心却全无归宿。有人不愿意结婚,有人想结却结不成;有人合法但不愿意生孩子,有人想生孩子却不合法… 当真是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其实,不论婚姻还是生育,爱都应当是最大的前提,一旦法律这种原本是最后底线的角色被摆在阵前,那么这事儿本身就早已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至于施行之中的细则是否合乎情理,倒也不是首当其冲最该思考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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