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链能用“链长制”吗?
发布于 2021-09-22 08:52
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创新链上各种资源的融合,还需要打通产业链和资本链。当前,在全球产业链加速重组的背景下,以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任产业链“链长”的“链长制”逐渐成为热点。
“链长制”能否补足创新链,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创新链能否复制推行“链长制”?在推动创新链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有形的手”应该如何发力并掌握怎样的分寸?为此,《中国科学报》对多位专家进行了采访。
补足创新链
“链长制”最早出现在湖南长沙,浙江是国内最早在全省范围推行“链长制”的省份。目前,“链长制”已在全国20多个省份推广落地。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巫强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表示,“链长制”是一种强化产业链责任的制度创新,由地方政府领导担任产业链“链长”,负责当地产业链的完整运行和稳定发展。
在防控疫情背景下,“链长制”在加快复工复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当前地方产业政策的重大创新之举。
他认为,地方产业发展无法仅靠一家或几家企业来推动,即使有“高峰式”的领军企业,没有“高原式”的上下游企业协同支撑,也会缺少后劲,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依然难解。
在巫强看来,创新链涵盖与创新相关的所有主体和各类创新活动,基础研究是创新链的上游,应用研究是创新链的下游。
而科技成果转化是自上而下,即沿着创新链上游向下游,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复杂系统,需要创新链上各类主体的积极配合。
“表面上看,‘链长制’是产业链范畴内的产业政策创新,与创新链似乎关联不大。但实际上,‘链长制’与创新链密切相关,能补足创新链,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上发挥关键作用。”巫强说。
对此,他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方面“链长制”能弥补创新链中的市场失灵。
创新成果可能存在外溢现象,不同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时可能会“搭便车”“敲竹杠”,这些在创新链中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会导致创新供给不足,原创性、突破式创新难以为继。
他认为,“链长”可以担任创新链中的协调员和仲裁者,及时协调各主体的潜在矛盾,帮助领军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立创新链内主体间的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此外,“链长”还可以重点在市场失灵的创新环节或领域中,例如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检测设施共享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
另一方面,“链长制”能解决创新链中的信息不对称。创新存在高风险,创新成果的未来市场价值尚未得到验证,而不同主体对创新成功的概率和其商业价值预期不同。
对此,巫强认为,“链长”可以帮助科技成果持有方更全面地揭示成果的技术路径与应用场景,加快完善科技成果鉴定和确权体系,协助确定科技成果转换奖励的合理比例。
此外,“链长”还可以引导潜在应用方参与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环节,加强对科技创新方向的引导。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盛建新告诉《中国科学报》,“链长制”是实现资源整合的一种手段,它能够围绕一定的价值目标通过行政手段有效地将分散资源整合起来。
在他看来,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各类创新主体导向不同、协同不够、要素分散。
而创新链是以科技创新为主、从创新需求到产业化的一个完整链条,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
“‘链长制’在一定程度上补足了创新链,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盛建新表示,通过领导挂帅,统筹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打破部门界限,盘活了各类创新要素资源,营造了一种适合产业发展的创新生态,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
长期在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秋凡(化名)告诉《中国科学报》,近年来出现的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路长制、林长制等,本质上都是强化责任的一种制度创新,核心就是领导重视,通过定责任人、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强有力地推动工作开展。
“链长制”不能照搬
产业链可以推行“链长制”,创新链是否可以复制“链长制”的模式呢?
盛建新认为,创新链可以参考“链长制”,但不能简单复制,二者的目标导向不同。产业链的“链长制”是以重大的产品生产和产业培育为核心,而创新链是以重大的技术开发或产品为目标。
他还指出,创新链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突破等方面具有长期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创新链的方向选择非常关键,不能简单复制“链长制”。
盛建新建议,传统产业领域市场相对成熟,创新体系比较健全,可以依托产业链,在现有产业“链长制”基础上整合创新要素。而新兴产业的培育不确定性较大,可以探索采用“链长制”模式,按照产业发展需求,打通基础研究到产品化、商业化的各个环节,整合政产学用金服等各要素,做好创新链和“链长制”的顶层设计。
对此,秋凡也表示,创新链的发展可以借鉴“链长制”,但不可复制或“照抄”。“虽然有些领域的科技创新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但创新最核心的因素是人,最大的特点是非功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最需要的是容许质疑和挑战的氛围,以及有一定“浓度”的各类人才的相对聚集圈,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不能直接照搬‘链长制’。”
巫强认为,创新链与“链长制”的有机结合需要“链长”职能的延伸与突破,需要注意的是,协调产业链上的创新活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本身就属于“链长”的职责范围。
“‘链长’不仅要当好产业链的链长,也要做好创新链的‘链长’。”巫强表示,这里的创新链不仅是产生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狭义创新链,还包括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内的广义创新链。”
界定好三方面的“度”
“链长制”作为在特殊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创新治理新手段,应该如何与市场“无形的手”相结合,助推创新链的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呢?
盛建新认为,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必须与市场各司其职,在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时要“简政放权”,在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时应“主动作为”。
对于“链长制”赋能科技成果转化,盛建新认为,在政策制定环节,需要注重顶层设计的把控,精准定位政府各部门职能,协同推进;在政策实施环节,需要注重对各类主体的精准服务,发挥好统筹协调的功能,更好地守护创新主体的权益。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一链一体’的形式优化部署创新链,即由政府一体部署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转化平台等联动创新平台,研究制定特色主导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实行特色产业基地、产业创新联合体、创新平台、创新项目、创新团队等一体化规划、一体化部署、持续性支持。”盛建新表示。
巫强认为,“链长制”在发挥“有形之手”作用时,要界定好三个方面的“度”。一是坚持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创新决策,以防产生新的市场分割;二是准确界定“链长”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补足创新链方面的职能范围,拒绝为企业应当承担的创新风险买单,避免创新活动中的政企不分;三是“链长”要聚焦在单个企业能力范围之外的、外部性明显且具备公共品或半公共品性质的创新活动,包括涉及多个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
他还指出,“链长”要积极在产业链内培育协同创新的良好氛围,打造合适的平台与机制,引导企业直接对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让科研人员无后顾之忧地在科研和企业之间转换。此外,“链长”还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秋凡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虽然是市场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尤其是科技创新“最后一公里”的打通。
在他看来,市场和行政好比是两个拳头,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要发好力,不仅需要两个拳头的协作,更需要把握好“度”。而科技成果转化的理想状态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政府和企业都要严守边界。
《中国科学报》 (2021-09-22 第3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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