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投资捐赠类)一
发布于 2021-09-22 21:14
Q1
关于归侨、侨眷投资兴业,有何政策规定?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对归侨、侨眷依法从事的生产或依法投资兴办的企业,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兴办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鼓励和支持。
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Q2
国家对侨汇的政策是什么?
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签发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
一、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二、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事情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三、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四、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华侨素来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如兴办学校医院、兴修水利、造桥、修路等,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表关怀,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
Q3
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有哪些?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Q4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对原有的规定和目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10日开始实行。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外商投资类由262条增加到349条,限制类由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三是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Q5
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有哪些?
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制造业;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批发和零售业;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教育;十一、卫生和社会工作;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Q6
什么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Q7
什么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Q8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Q9
什么是必备投资者?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Q10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上级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来源:中国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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