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
发布于 2021-09-22 23: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怎样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实践中,诬告陷害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以准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多、难以把握。
从本质上讲,诬告陷害与错告性质不同,但实践中两者都表现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交叉、包容或相似性,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有些恶意举报人会以“错告”逃避处理,给认定和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带来困难。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如何准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提供以下思路。
一是主观意图不同。诬告陷害通常是指举报人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具有故意心态(追求或放纵)。而错告是指举报人出于维护党纪法规、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正当目的向党组织和有关机关反映问题,其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举报人了解情况或认识问题的局限性造成举报失实,行为人主观上对举报失实具有过失。
当然,主观目的判断往往需要证据的支持,特别是实践中一些举报人通常会刻意放大问题,把片面事实“放大”为主要事实,把小问题“渲染”成大问题,造成诬告、错告混同,难以辨明其主观意图,增加了行为性质认定难度。工作中,我们既要注重通过谈话获取直接证据,也要注重扎实取证,通过综合考量举报问题来源、举报内容特点、举报方式、举报时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关系等因素,准确判断举报意图。
二是举报内容的事实依据不同。诬告陷害是有意捏造事实,行为人往往颠倒是非、恶意编排、捕风捉影,有的举报看似内容清晰、有理有据,但要么张冠李戴,要么无中生有;有的标题和表述“上纲上线”,但反映问题不实际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有的虽然直接点明问题,但没有提供任何材料或说明,甚至主要是侮辱性表述,总而言之,就是举报内容缺乏事实基础。而错告举报内容一般都基于特定事实或经历,举报人能够大致说清问题来源,并非刻意捏造或伪造。
四是处理方式不同。《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因此,对于确属错告的,不追究检举控告人的责任,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的影响,并对错告者进行教育。错告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然继续实施错告行为并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或由被错告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笔者的上述观点视角有限,难免以偏概全、挂一漏万,实际工作中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把握,特别是对于反映问题复杂、诬告与错告行为交织,如果暂时难以分清,不要急于处理,而应组织力量仔细甄别举报内容,充分把握细节、论证研判、精准区分处置。同时,要注重在实践中梳理总结诬告陷害与错告的具体表现形式,积累办案经验和调查取证方法,明确、细化诬告陷害与错告行为的界限,为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提供操作依据,切实做到审慎准确、不枉不纵。
(作者:刘光斌 宋冀峰 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