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早报】540期: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案带给我们哪些启发?

发布于 2021-09-23 06:58


每日政策

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什么关系?

【12366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规定:

“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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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指导石家庄市公安局成功破获全国首起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涉案价税合计897万元

我们来看一下,全国首例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案是怎么回事?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发?

(图源视觉中国)

基本案情

01

2020年11月份,孙某伙同他人谋划,通过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牟利。

02

随后孙某找到骆某。骆某为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负责一定区域业户的基础管理和风险应对。骆某明知孙某来本区注册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仍然与孙某对注册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商议。

03

2020年12月8日,孙某以骆某所在税务所负责的区域为经营地,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随后两人对开票内容、开票数量、办理增量、避免被监控等问题进行沟通。骆某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并与孙某约定获利后分成。

04

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2日至23日,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取得开票的非法收入(“点子费”)2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至25日,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取得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点子费”17.1万元。

05

2020年12月23日,骆某接到金三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了孙某,并于2020年12月25日收取孙某5万元。


法院判决


1

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骆某明知孙某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还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骆某、孙某的行为系共同故意犯罪

3

孙某、骆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调查结果,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相关规定,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件分析

(一)虚开电子专票案件VS传统虚开案件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所以,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判定及后果与纸质增值税专票无异。

不过,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对虚开电子专票案件的破案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以往的虚开专票案件,虚开金额动辄几十亿、上百亿。本次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票案,因破案时间很短还不到两个月,犯罪分子虚开的金额还在897万元,还没有形成“数额巨大”。这背后离不开大数据的功劳,电子化的证据更便于取得,公安机关可以更快、更高效地破案。

所以,我们相信,电子专票全面取代纸质专票后,虚开案件更容易在初期通过系统预警的方式被发现、被精准打击,犯罪分子只会越来越没有生存缝隙。

(二)为什么是“有期徒刑三年”?

孙某注册了空壳公司并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属于为他人虚开。

取得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量刑标准作出了解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五万元及以上。

2、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3、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本案中,为他人虚开税额52万余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51万余元,合计虚开税额为103万元。属于第二档“数额较大”,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的罚金。犯罪分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以,最终处以从低的三年有期徒刑、七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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