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市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具体情况看这里

发布于 2021-09-26 09:28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40元调整为36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30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为240元。
  二、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2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此基础上降低20%。
  三、自2022医疗年度起,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慢特病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由45%提高至50%。
  四、自2022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75元。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元提高至500元。
  五、自2022医疗年度起,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流产、引产和生育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定额包干支付标准,流产的由150元提高至350元,引产和顺产的由1100元提高至1350元,阴式手术产的由1350元提高至1550元,剖宫产的由2300元提高至2750元。
  六、自2022医疗年度起,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变更1次。
  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参保人需到外地住院治疗的,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异地安置人员有关政策保持不变。大学生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就医一致。
  八、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申办审核标准等管理服务要求按照鲁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执行,各级别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低于60%的统一按60%执行。患有结核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相应病种,每个病种对应的医疗机构不超过1家;上述参保人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特病的,可再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九、自2021年7月31日起,将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冠心病或脑梗塞安装血管支架的抗凝治疗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2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可选择4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定点,每个医疗年度根据就诊顺序自动确认。在普通门诊统筹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专科疾病的,不受定点数量限制,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金按规定支付。
  二、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的参保人,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定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变更1次。
  三、参保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自2021年10月1日后选择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降低为省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参保人需到外地就医治疗的,无需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市内就医一致,备案地在省内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到省内其他地市就医的,按此政策执行;参保人在省外异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备案地在省内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到省外就医的,按此政策执行。
  五、备案地在省外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经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我省就医或在我省突发急症治疗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与在备案地就医一致;备案地在省外的长期异地备案人员到备案地之外就医的其他情形,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合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



来源:济南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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