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 ② 新增“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
发布于 2021-09-26 15:5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相关内容变化
一、职责变化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较原《安全生产法》共有3处修改变化:
一是将原“(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是将原“(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改为“(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是将原“(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罚款数额增加
一是在原《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基础上,增加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即只要发现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就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除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外,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所受到的处罚提高至原《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上一个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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