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抽样取证通知书》

发布于 2021-09-26 22:20

《抽样取证通知书》制作指南
 
抽样取证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抽取同一种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抽样取证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重要手段。抽样取证的物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检验,将成为行政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证据。
一、填制规范
(一)有相应的文号和当事人(即被抽样取证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抽样取证的理由。
(三)有抽样取证的决定内容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载明抽样取证的地点或场所。
(五)标明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六)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文书作出的日期。
(七)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注意事项
(一)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应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在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如其他人签名见证的,要说明见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二)抽样取证的标的是种类物,被抽样取证的物品数量较多,且具备同一类物品所共有的特征。
(三)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当事人作为抽样物品凭证,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存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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