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欣解读《民法典》】买保险被忽悠怎么办?

发布于 2021-09-27 10:25

民法典解读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 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携手汉口“欣”声音团队

特推出【解读民法典】栏目


在购买理财、保险产品时,有些商家提供的合同版本字体特别小,以至于我们“傻傻”看不清楚,稀里糊涂签了字。而事后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消费者签了字为由,推卸责任。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对此,《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颁布后




    销售员没销售保险的时候,如果真的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以致于购买者没有注意、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该条的理解要注意几点:

    一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常常居于优势地位,而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中,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权益,更不得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从而导致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失衡。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告知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并应当理解这些条款的内容。因为各种原因,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后,一些相关的重要条款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其中隐藏的含义,特别是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更难以被相对人理解,对方可能并没有注意到一些条款的重要性,等到条款生效后已经来不及,这样不仅会使条款显失公平、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也会徒增纠纷。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一些重要条款。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本条增加了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需要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所谓按照对方的要求,就是说,此种说明义务并非主动的作为义务,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要求说明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对方没有要求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义务说明。

     四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立,不属于合同内容。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保险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能因为亲情、友情绑架,稀里糊涂就投保,要树立合约意识,要看清合约内容。如果在生活中,有市民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解决。



大家还要继续学习《民法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知法、学法、懂法。

制    作:汉口客户服务中心汉口“欣”声音团队

审    核: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法律实训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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