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开发商要求您签订的认购书吗——《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发布于 2021-09-28 04:19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86)

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仅与购房人签订了一份认购书,应如何看待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修正)》的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

1. 删除了“意向书、备忘录”;

2. 表述有修改;

3. 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

4.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删除了上述内容,原因是《民法典》吸收了该条规定内容。

法律释义
一、预约合同
也称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了将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
二、预约合同的特点
1. 预备性:是对未来的本约合同的初步安排。
2. 约束性: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确定性:预约合同的内容具有确定的内容。
4. 期限性:双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签订本约
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具有履行预约、订立本约的义务。一方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实务
如何区分预约与本约
1. 根据合同的文本内容判断。
2. 要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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