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解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发布于 2021-09-28 08:5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控制和保全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
一、填制规范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其中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事由和理由。
(三)列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
(五)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六)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文书作出的日期。
(七)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处理。执法机关应在7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视为自动解封。期限届满,行政执法机关既未采取任何措施,又未返还登记保存物品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 
(五)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在执法过程中,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物品不得实施登记保存。
(六)根据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损毁、销毁或转移被登记保存物品的违法行为未作相应的罚则规定,因此,执法人员应当灵活掌握,对于损毁、销毁或转移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在对整个案件定性、处罚时,以违法情节严重可以适用从重处罚原则,以法定处罚额度的上限进行处罚。
(七)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当事人作为收到登记保存证据物品的凭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存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八)本文书仅限于查办案件需要,除此之外,不应制发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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