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新《安全生产法》的这些条款,你了解吗?
发布于 2021-09-28 14:06
新《安全生产法》
一、加大处罚力度
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
1. 新增处罚事项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一些处罚事项,如第九十七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九十九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第一百零一条,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的、以及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中的违法事实;第一百零三条,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现象;第一百零七条,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2. 罚款金额更高
新《安全生产法》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3. 违法行为以后直接处罚
将原《安全生产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以及可以罚款的前提全部改为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直接罚款,共有八处这样的表述,同时新增的四处违法罚款也是发现违法事实后的直接罚款。至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全部是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而不是以逾期未整改等为前提,也没有“可以”“不可以“的选择项。
4. 未整改的连续计罚
对于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采取了更加整改要求,对于违法后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关闭企业
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解读
原《安全生产法》中关闭企业的情形只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也就是新《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条,现在这基础上又增加三种情况,分别是: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所以作为企业基业长青的路上,需要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