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是否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请看环境部回复
发布于 2021-10-06 23:58
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永久免费看文件发公示!优秀环评、环境工程导则、监测规范查看下载
危废处置导则产业园(打捆项目)报告表电镀行业报告书
废气治理导则新药项目报告书 环保管家服务详细方案
固废处理导则 水处理导则 地下书监测规范
环评中碳排放核算及其影响评价章节报告表碳排放专项评价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