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于 2021-10-0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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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阳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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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
分析论证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直接关系。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而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单方滥用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对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均进行了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延长若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通知延长,因违反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对劳动者当然无效。
但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情况下,试用期的延长是否合法,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延长,应视为双方协议对试用期期间的变更,不应视为二次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承认延长的有效性。
本案裁判即持本观点。
也有少数观点认为,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延长应当视为第二次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司法裁判中也出现过此种观点。
结合裁判观点及试用期立法本意,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当属有效:
首先,延长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法定最长的试用期期限,超过则无效;
第二,协商一致变更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前达成,如双方在约定试用期界满后协商一致,则应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一致也是无效的。
最后,应结合试用期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
结合本案,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其在试用期内无法履行职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达到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综合素质的目的,显然是具有合理性的。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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