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发布于 2021-10-0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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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晓阳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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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7月3日进入S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技术部门工程师,试用期约定为2018年7月3日至同年10月2日。

2018910日张某不慎在公司门口跌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需住院治疗,之后张某一直休病假直至2018121日。
 
2018930日,公司人事经理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张某因受伤无法正常出勤接受公司的试用期考核,要求延长张某试用期至201912日。
 
双方并于当日签订变更协议书,约定延长试用期为201872日至201912日。
 
2018122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但公司于当年1210日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双方劳动合同立即解除。
 
2019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0000元。 
劳动合同约定董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工作地点及岗位,董某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若不服从公司安排异地工作,将视为本人自动离职。
张某称,公司《员工手册》就试用期考核规定,试用期即将结束前一周内,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填写《试用期工作表现评估表》,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但公司没有及时对自己进行考核评定。
 
另,《员工手册》同时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如因不胜任工作,公司认为需要调整岗位或延长试用期的,需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双方沟通后,由员工对《试用期考核表》的审核意见签字确认。
 
但公司提出的延长试用期理由不是规章制度对需要延长试用期员工的规定。
如果公司认为确需延长试用期,则应证明自己在201873日至同年102日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并填写《试用期工作表现评估表》及《试用期考核表》及本人的签字确认。
 
然而,公司在201873日至同年102日试用期内既未进行考核,也没有提供自己签字确认的《试用期考核表》,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律对试用期次数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变更协议书是违法的。
 
公司辩称,张某因受伤在试用期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双方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且未超过法定期限,合法有效。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驳回张某要求支付2018102日至201912日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0000元的请求。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双方协商一致延长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试用期限,且为同一试用期限的变更,因而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约定有效。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论证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直接关系。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而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单方滥用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权益而对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均进行了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延长若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通知延长,因违反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对劳动者当然无效。

 

但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情况下,试用期的延长是否合法,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延长,应视为双方协议对试用期期间的变更,不应视为二次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承认延长的有效性。

本案裁判即持本观点。

也有少数观点认为,试用期的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延长应当视为第二次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司法裁判中也出现过此种观点。

 

结合裁判观点及试用期立法本意,在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当属有效:

首先,延长的试用期不可以超过法定最长的试用期期限,超过则无效;

第二,协商一致变更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前达成,如双方在约定试用期界满后协商一致,则应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一致也是无效的。

最后,应结合试用期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

 

结合本案,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其在试用期内无法履行职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方式来达到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综合素质的目的,显然是具有合理性的。

【律师提示】

目前并没有相关规定或解释明确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非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的试用期延长必然无效;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则风险相对较小,但鉴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尚存一定的争议,在使用时仍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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