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报︱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1-10-08 16:48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昌平区支持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新一轮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改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昌平区支持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8日
附件:昌平区支持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昌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新一轮市、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有关要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制造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改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紧紧围绕“十四五”时期“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等确定的产业方向,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积极培育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且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组织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提质升级,向高端化、智能化迈进。
第二条 鼓励存量制造业企业广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对于企业实施的绿色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技术改造项目,并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
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促进能源资源使用效率提升、新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危废自处理能力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线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建设、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支持企业上云、工业大数据应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通过智能化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或属于城市运行和应急保障的必要产业。
1.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智造、先进能源、科技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
2.对构建高精尖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工业产值增长贡献大、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效果显著的项目;
3.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评估、进度跟踪、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项目资金。
制造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改造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区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并承诺在本行政区长期发展。
第五条 采取后补贴方式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或奖励,原则上当年项目次年拨付。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每年仅限申报1个改造项目,且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每个改造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所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列入当年度全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计划,按月报告改造实施进度。
对于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后入选国家及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灯塔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入选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已获得市级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昌平区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3.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两年亏损现象。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被相关备忘录设定实施联合惩戒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申报材料,须具有完整的可研分析或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备案。
区经济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形成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滚动支持。
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申报单位向区经济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预验收资料。
区经济信息化局组建项目评估验收组,按规定程序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费用从项目资金列支。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后,根据绩效成果,需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区经济信息化局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若存在骗取、挪用等行为,则收回项目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根据全市及昌平区“十四五”时期和“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总体规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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