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来了!怎么申请?一文读懂……

发布于 2021-10-08 19:22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什么区别?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租赁市场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都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新市民公寓、人才住房等)、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均属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申请家庭在不同保障类别和方式之间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有什么区别?




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扩大至住房困难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即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归集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畴。
现南康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享受家庭,今年内仍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享受补助,但需在2021年12月底前重新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资料,通过资格核定后,才可按规定继续领取补贴或进入轮候。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第一档为10元 /平方米·月·户;第二档为7元/平方米·月·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月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具体为:1-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

四、申请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一档申请资格:在南康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南康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二档申请资格:在南康城区租房居住,能够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3378元(含)以下,在南康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非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应在南康城区连续稳定工作,能够提供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足额缴交同期南康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补充解释】
(一)共同申请人
1.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夫妻;夫妻与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因学、因病、因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继(养)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等。
2.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住房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为产权人的住房,或居住父母、子女的住房)或租赁公有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含外出务工、就学、服役的直系家庭成员)计算确定。
2.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棚改安置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营业性非住宅或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4.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第一档的对象及下列情况外,不得申请:(1)符合《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可提供由医保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成员患病证明。(2)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灾害,可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的证明。(3)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可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且已按协议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三)汽车
1.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含新能源车)购置价在10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2.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为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3.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且该车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
4.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四)收入
1.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10万元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家庭的自有房屋因拆迁征收且为货币补偿的,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协议载明的货币补偿款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3.申请家庭拥有大中型客货车辆的,其运营收入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五、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申请人可至区住保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填写《赣州市南康城区住房保障申请表》线下申请。
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非南康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地的街办(乡、镇)递交《赣州市南康城区住房保障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家庭成员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承诺(授权)书、工作收入证明、共同居住证明、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南康城区户籍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六、如何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资格?




南康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核执行“三审”。即通过申请家庭成员信息大数据比对后,由街办(乡、镇)初审、区住建部门核实、区住保中心复审。通过“三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由区住保中心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七、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如何享受补贴政策?




区住建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南康城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计划,并随着南康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数量小于登记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可直接享受租赁补贴政策;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数量大于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数时,区住保中心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保障家庭,未中签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家庭在次年可列入优先组摇号。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优先摇取保障资格的情况有哪些?




1.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2.优先保障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及重点发展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未中签的轮候租赁补贴对象。
九、中签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后,是否可以一直领取补助?




租赁补贴保障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街办(乡、镇)提交相关材料,由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资格年审。年审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第一档对象可继续保障,租赁补贴第二档对象则需重新参加租赁补贴发放资格摇号,中签后方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当租赁补贴轮候家庭数小于年度发放计划数时,可不经摇号,直接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十、什么条件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实现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形式的互相转化?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对象自愿转为申请租赁补贴的,在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次月起可直接转为租赁补贴保障,但次年仍需通过资格年审,按规定参加资格摇号,决定是否继续享有保障资格。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补贴保障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放弃租赁补贴登记,可申请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批次与新申请家庭同时摇取轮候家庭顺序号。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了,怎么处理?




已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因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口、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主动向区住建部门申报,由区住建部门进行核查,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区住保中心审核后,取消登记并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或取消轮候资格。
区住建部门应进行日常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经区住保中心审核后,取消登记并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对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第一档租赁补贴条件,但仍然符合第二档租赁补贴条件的对象,经区住保中心审核后,从发生改变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咨询、投诉或举报联系方式:
地址:南康区塔坳益民路和谐园廉租房小区内;
联系电话:0797-6795390;
邮箱:nkzfb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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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康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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