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一)

发布于 2021-10-09 13:28

我市“退后十”实现阶段性目标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为我市依法治理大气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作为头等大事,制定《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邯郸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
《条例》第九条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排放状况,优化产业布局,制定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计划。我市大力推动邯钢老区退城整合和邯电退城进郊,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齐心协力加快推进。
《条例》第九条指出,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我市采取在线监控、远程质控、分表计电、驻厂监管等措施,加强企业达标排放监管,确保重点行业101家企业实现超低排放新常态;473家企业达到“六化”治理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引导企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我市组织开展臭氧污染“夏病冬治”,121家化工、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完成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107家企业完成无组织治理,122家企业完成末端治理设施提升改造,有效减少VOCs排放。
基于强力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取得明显成效。截至9月21日,我市年度综合指数4.64,全国倒排第14,比去年同期上升9个名次,退出全国后十;同比下降17.9%,全国正排第4。《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各责任主体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全力做好大气治理工作,稳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编辑:梁婉伊  李彤彤  张潇
编审:张志刚
总编:闫永为
主办: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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