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质量部决策权合理吗?

发布于 2021-10-10 10:25

群里质量同学经常抱怨,质量人员没有权力,每次质量部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结果上面的领导一决策,就放行了,任由没有质量的产品流向市场。于是很多质量同学都在想,如果公司能给予质量人决策权就好了。这样才能说明公司真的是重视质量,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的。

作为曾经的质量人,完全理解大家的心情。因为,当我自己做质量总监的时候,也在想办法争取这类决策权。因为,有决策权,质量的判定权的执行就有刚性了,其他部门的人就再也不敢轻视质量部了,也会倒逼各部门及项目经理提升过程质量,如此一来质量工作就能更好的推进。

但实际情况下,质量部有决策权的企业似乎并不多。如果哪一家公司的质量人员说,我们公司的质量有一票否决权,都会引来群里其他同学的羡慕。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应该赋予质量什么样的权力呢?

其实,从中国大多数企业目前的现状来看,质量的职能其实主要是监督,也可以理解为监控偏差、督促改进。

因此,总体来说,不同公司会赋予质量两个最核心的权力:


01

裁定权

对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


02

决策权

对结果是否能够接受或者继续进行的决策


其实第一种裁定权,主要是基于质量自身的专业职能来确定的。因为,如果做产品的人说自己符合标准,显然其他部门或者外部客户都会觉得不太可信任,而且如果内部有争议的时候,总得有一个第三方来最终判定,而且这个第三方显然最好是与生产产品的相关部门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这样结果才会令各方信服。
有同学问,让更高领导决策不就可以了吗?
其实这里的判定,并非管理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高领导并不一定是技术专家,因此很难做专业判断,必须依赖公司的专业职能部门来提供决策支持的意见。
但是决策权,这就是一个管理问题了。技术问题,通常是有明确且唯一性答案的,但管理问题通常是没有唯一答案的。不同场景、公司发展阶段、面临市场形势,可能同样的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答案。也就是我们常说,不确定性很大。决策都是面向未来的,而且没有线性规律,通常都是基于决策人员的对数据、逻辑的分析,以及隐性的知识和经验,最后做出的选择。但如果说,高层管理人员最核心的工作,其实也就是决策了。
但是,按照组织管理理论,权责利对等原则,我们会发现。
质量其实是不应该被赋予决策权的,因为很简单,谁对最终结果承担责任,那么就应该具有对这项事情的最大权力。
但我们知道,质量并没有直接参与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这也是我们质量人常说的,质量是设计出来,质量是生产出来。而且通常也并不会对产品最终的市场、财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因此,自然不应该有决策权。
我们以一个典型研发项目来分析
上图是,项目管理中的相关方法分析矩阵,把与项目相关方,放在4个象限中,然后采用不同管理方式。
那么质量会在哪一个象限呢?

首先从利益角度

显然,质量在低利益区间的。因为,很简单,这个研发项目做的成功与否,对质量这块的绩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最大利益的,是业务线的领导、研发、生产相关人员。

从权力角度

其实这里面临2种方式,
第一种可能,质量具有决策权,因此就会出现在,利益低+权力高 处在第一象限;
第二种可能,质量部不具有决策权,只有裁定权,就会出现在利益低+权力低 这个第四象限。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研发项目进行的都会比较难,因为项目中的质量代表不仅可以判定项目当前的质量的好坏与偏差,同时可以以质量不符合当前目标而要求项目不断的进行整改。看上去这不就是质量应有的责任吗?确实单从质量一个维度看是没错的,但如果系统化考虑整个项目目标,从成本、时间维度来看,就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了。
项目是独特性、临时性工作,意味着,一定存在未做过的事,也必定存在风险。因此,任何项目计划的制定也是遵循渐进明细的过程,也就是说项目过程必然是带着一定的风险向前发展的过程,一定的风险通常就是当前质量的偏差,如果不从项目整体性来考量,单纯从质量角度决策项目往往会带来反向的影响。因此为了保证项目管理决策的系统平衡性,就需要将裁定与与决策的职能分离,质量可以100%的判定质量状况与问题,项目经理或高一层级领导,可以基于问题的严重性与风险性来决策应对策略(就地整改或者是带着风险前行)。
另外,从项目管理角度来看,质量处于第一象限时,其实质量人员本身就会成为项目最大的风险。
关于这点,宋老师在给大家讲PMP项目管理时特别强调过,如果通过矩阵发现,有相关方处于第一象限的,一定要想办法把它排除出项目相关方之外,或者把他转化到,高权力+高利益,第二象限,否则,这个相关方将是项目最大的风险,最好不要启动该项目。
所以,从项目管理维度看,要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那就必须尽可能满足质量的要求。当然,还可以考虑,将项目最终的目标,包括成本、进度等维度指标责任分配给让质量,使成为直接责任人。从而,转化到第二象限。
但是,如果将项目成功的责任由质量部主要承担,显然估计绝大多数质量部负责人是没有这个能力的。最重要的是,公司的老板也不太会让质量如此,因为一来,从专业技能来看,质量部并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来,如果质量部,一旦成为利益干系人,那么质量部所谓裁定权,还会具有公信力吗?
因此,在组织设立时,最好的方案还是从系统平衡角度来进行处理,也就是,质量具有裁定权,但决策权给予对业务成功负责的人。

其实,这种组织设计,古代就有。监察御史并不是明朝的初创,最早建立于隋唐。根据对监察御史职能的描写,监察御史们巡察视事,发现有不好的地方需要改进或者有不法之事,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大事奏裁,小事主断。
这些监察御史,虽然有向皇帝汇报的权力,大小官员都有些惧怕,但监察御史品级并不高,也就是说,并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多少实际权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系统平衡的设计。

当然,质量与监察御史还是有所区别,但其实组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对于监控职能的组织,不能具有决策权。而具有决策权的,就必须要被监控。以此,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所以,从情感上宋老师,当然希望质量同学在公司都能具有“决策权”,在公司位高权重,但从公司整体组织设计角度,实际是不太合理的。但其实,只要质量履行好,监督职能,在组织中其实隐性权力已经是不小了,善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也能很好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些企业,赋予质量裁决权、决策权于一身,那么说明质量在公司运营中,真正是最重要的环节,质量也真正从小质量转型到大质量了。质量人,也真正能为公司经营承担责任,贡献最大价值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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