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教师招聘公共基础之学生权利的常考角度

发布于 2021-10-11 11:39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

受宪法定年限教育权

理解含义: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常考点:在学校角度,因学生犯错开除、变相劝退、取消学籍;在家长角度,读书无用,打工赚钱,养家糊口;在学生自身角度,读书无趣,辍学步入社会。

2

学习权

理解含义: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常考点:不让学生上课、听讲、参加考试等,总结为“该学的不让学,该考的不让考”。

3

公正评价权

理解含义: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常考点:教师故意给差评、不喜欢的学生打低分、克扣毕业证书。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主要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

1

身心健康权

理解含义: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常考点:身心健康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身体方面,殴打学生、虐待学生、带学生去危险地方;在心理方面,涉猎黄赌毒、反人类反社会言论。

2

人身自由权

理解含义: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常考点:关小黑屋、放学不放走、随意搜查学生书包。

3

人格尊严权

理解含义: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常考点:不尊重学生(给学生起外号、讽刺学生),体罚学生(蹲马步、扇耳光、揪耳朵),变相体罚(罚抄、罚写、罚操场跑圈)。

4

隐私权

理解含义: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常考点:私拆信件、偷看日记包括QQ、微信、电子邮件等,透露私人信息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家庭地址等,张贴大榜、公布成绩排名。

财产权

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学会说呢过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1

财产所有权

理解含义: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常考点:教师乱收费、没收物品不归还、据为己有、推销书籍。

2

继承权

理解含义: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注意:在学生权利中考查较少。

3

受赠权

理解含义: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产权利。

常考点: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4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

理解含义:主要指学生通过智力活动获得的财产权利。

常考点:作品奖金归属问题、学生著作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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