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的6个要点解析
发布于 2021-10-11 17:44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要点解析: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要点解析:
《民法典》第189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190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20年。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1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要点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要点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34条(现《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要点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197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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