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台退耕还林后续保障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建议答复
发布于 2021-10-12 01:21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柏培松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退耕还林后续保障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992万亩,其中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989万亩(包括退耕地造林330万亩),新一轮退耕地造林3万亩。截至2020年底,中央财政投入我省资金累计达122.37亿元,直接受益的退耕农户74万户、220万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成为我省工程建设范围最广、资金投入最多、造林贡献和群众受益面最大、生态效益最显著的单项林业工程。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制定退耕还林期满后续政策、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开展退耕还林异地调整等问题,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规定,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工程管理力度,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落实好补助期满现行政策。为巩固上一轮退耕还林成果,落实退耕户管护责任,防止出现毁林复垦现象,自2018年起,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对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到期的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每年每亩补助20元、连续补助5年;对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补助到期、符合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条件的纳入森林管护补助范围,每亩补助16元。2020年共拨付补助资金8461万元。下一步,省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向国家林草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提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滁州市及明光市可在政策框架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和自有财力,将未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退耕还生态林纳入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增加退耕农户收入,巩固来之不易的退耕还林成果。
二、坚持扶持好退耕产业后续发展。近年来,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退耕还林调查摸底,各地均上报无退耕还林任务需求。今后,省直有关单位将继续开展退耕还林任务需求调查,对确需资金支持的项目,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省林业局将会同省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林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和鼓励退耕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利用退耕还林地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实现退耕还林林地和林木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四五”期间,我省计划实施退耕还林提质增效专项,对上一轮退耕还林地中林分质量较差的林地采取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品种改良以及发展林下经济等措施,提升森林质量,发展后续产业,提高经济效益。滁州市及明光市可结合自有财力,统筹整合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业贴息贷款、林业科技推广、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等有关资金,支持当地发展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和完善退耕还林成果。
三、依法开展林权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我省绝大部分退耕还林证已发放到户,并作为退耕还林粮款补助兑付依据,但有少数地方存在退耕还林证没有颁发到位现象。2015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31号),明确了林权登记权利类型、林权地籍调查方式、妥善解决难点问题、林地管理与林权登记衔接问题等。
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为做好我省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3号),对林权登记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将林权登记资料移交给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目前,全省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不动产登记已实现一窗受理。退耕还林后,已经进行林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未做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依法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退耕还林后,未进行林权登记发证的,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是林地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如果确认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则不能办理林权登记。
四、积极探索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试点工作。鉴于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到期面临的成果巩固问题,2018年5月起,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本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先后在合肥、滁州等11个市16个县(市、区)开展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试点工作,其中明光市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要求,通过开展宣传、奖惩、案件举报查处等措施,对已实施的建设成果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及成果巩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采伐更新、抚育经营、异地调整等措施。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5月25日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作者:杨合庆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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