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丨 企业家常见五大罪名解读(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于 2021-10-12 14:32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司法解释及指导文件
三、要点解释
四、案例分析
【裁判理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劳动者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因此,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某某是否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是不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主体。根据在案证据,虽然抚顺德润公司与河南林九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工程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由德润公司承担,但通过综合分析该合同的全部内容,并结合康某某供述、证人白某某、马某某的证言、施工人员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康某某及其德润公司与林九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向林九公司支付工程款,而不是劳动报酬,其与沈阳鑫路公司及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判未认定河南林九公司的马某某将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沈阳鑫路公司这一节事实,属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康某某不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主体,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康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对上诉人康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鲍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涉及的2012年9月份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2012年6、7、8月份20%工程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为项目全部完成后,春节(即2013年2月10日)之前。福建省闽侯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成就时便于2012年9月28日向上诉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能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鲍某某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跑、藏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再次,上诉人是否系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没有查清。综上,出庭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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