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北京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发布于 2021-10-13 00:40
哪些人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7〕78号文件,
(一)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有以下几类:①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二)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这里大学生士兵可以重点看看):①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②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③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④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转业审批流程
(一)军地移交安置计划: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共同下达移交安置计划,地方安置部门与军队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安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移交安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批准。
(二)档案移交审核: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其中,符合第(一)项至第(七)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兵员管理)部门与省级民政部门集中审核交接;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以及符合第(八)项条件的退役士官档案,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部门,安置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应将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相关情况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为方便军地基层做好符合第(二)、(三)、(四)项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汇总了上述情形中退役士兵名单,供各地审核档案材料时参考。来源: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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