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因地制宜对禁燃区内散煤用户进行生物质环保炉具替代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发布

发布于 2021-10-1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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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改善锦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重新划定了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全文发布,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以下为原文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为依据,合理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为依法搬迁和拆除大气污染源、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在禁燃区内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高污染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施并网拆除(调峰锅炉除外),实现禁燃区内散煤清零。

三、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协调一致。禁燃区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供热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起来,科学衔接。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禁燃区燃煤锅炉和散煤替代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对禁燃区内散煤用户进行生物质环保炉具替代,最大限度地降低散煤燃烧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

  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主城区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和滨海新区。不包括汤河子经济区、八角台工业区、薛家工业区三个位于主城区之外的独立区域。
  禁燃区划定总面积152.75k㎡,其中主城区部分128.68k㎡,滨海新区24.07k㎡。
  主城区部分划界:
  北侧西起水胜线,向东沿三屯村村界、朝凌客专高铁线、锦州农业科学院北界、郑家村北界、小齐村北界、百官农业分场北界;
  东侧北起百官农业分场东界,向南沿水手营子村东界、锦州市果树农场东界;
  南侧东起锦州市果树农场南界,向西沿松山果树农场北侧路、北铺村和郭家窝铺村南界;
  西侧南起郭家窝铺村西界,向北沿郭家窝铺村西界、温家屯西界、京哈铁路、刘家窝铺村西界,向东沿滨河路至常屯河向北、至锦州石化公司东门向东至锦朝路,向北到水胜线。
  滨海新区部分划界:
  北起天山路,南至锦州港成品油罐区南路;西起疏港大街,东至滨海大道。中间自北向南以阜锦线、太行山路、庞锦线、丹东线为界,西侧为一类禁燃区,东侧为三类禁燃区。

五、禁燃区的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锦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特许保留的集中供热锅炉,要进行清洁化改造,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包括:(1)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蒸汽和热水锅炉,各类窑炉及加热装置等。(2)所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餐饮业、服务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炉具等。
  4.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符合《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NY/T1878-2010)国家行业标准。
  (三)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涉及到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以及滨海新区的管辖区域,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禁燃区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进行查处。
  (四)实施查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
  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禁燃区建设期限及步骤

  (一)建设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2021年8月)。
  提高广大市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和禁燃区域内的农户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认识,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动员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计划和使用清洁燃料替代计划,并号召公众进行社会监督。
  2.组织实施(2021年9月—2021年10月20日)。
  (1)停止审批一切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2)建成区内除调峰锅炉外,其他供暖燃煤锅炉全部拆除。
  (3)不能拆除的工业、服务业高污染燃料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3.检查验收(2021年10月21日起)。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禁燃区通告,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强制拆除燃烧设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任务分工

  禁燃区建设工作由锦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禁燃区建设工作。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
  1.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建设工作负总责;
  2.成立相应机构,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方案时限要求,分期分批地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和清洁化改造工作;
  3.协助供热供气单位做好管网建设工作;
  4.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和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执行禁燃区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对禁燃区的后续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协调和调度禁燃区建设工作;
  2.推进禁燃区服务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3.协调各相关部门监督指导禁燃区建设管理工作;
  4.协调违反禁燃区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
  1.禁止在禁燃区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3.制定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价格优惠政策,推动禁燃区建设。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组织禁燃区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2.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与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推进禁燃区建设。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1.负责推进禁燃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和管网敷设工作,不断加大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保障热力供应;
  2.负责禁燃区内供暖燃煤锅炉的并网拆除工作,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方案;
  3.做好禁燃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及其炉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工作;
  2.负责依法办理禁燃区内禁燃对象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等工作;
  3.做好拆除目录中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锅炉的注销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
  1.严把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关口;
  2.配合做好供热、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做好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取缔和执法检查工作。
  (九)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禁燃区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层层负责、责任唯一的责任体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
  (四)强化督查考核。锦州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市委市政府督考办牵头,市蓝天办(生态环境局)配合对禁燃区建设情况实施不定期督察,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发〔2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锦州市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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