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凯程法硕音频带背570题Day27
发布于 2021-10-13 14:08
背诵计划天数:60天
背诵量:总量570题;每天9个或者10个主观题
背诵内容:570题,精选自官方教材《考试分析》的精华内容,涵盖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五门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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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3.根据修正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1年法学简答)
1.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数额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5万元,凡是已经达到5万元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达到这一数额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15万元,虽未来得及销售仍可构成本罪未遂。
4.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特别法条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构成条件不一样。
5.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要求必须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即使生产、销售的特定伪劣商品虽然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但销售数额已经达到5万元以上时,仍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者的区别是:
(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
(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
(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一般来讲,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五、预约合同
1.概念:
预约合同,是指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内容: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相对,本约合同就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预约合同后,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本约合同未订立,则预约合同就没有履行。
3.法律后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六、格式条款
(2016年法学案例分析、2016年法学案例分析、2016年非法学法条分析)
1.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殊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①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②格式条款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④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七、立法程序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立法程序,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2.特点:
(1)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立法程序法定既体现了立法活动的严肃性,也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只有以法律形式确定立法程序,才能对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约束力。
(2)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立法步骤是对立法活动先后顺序的具体安排,立法方式是对立法活动运作方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具有确定工作顺序和固定活动步骤的功能。
(3)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立法活动的工作程序大多不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可以在具体立法活动中进行调整甚至省略。但立法程序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是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所有立法环节中必须遵循的程序。
(2013年法学简答题)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九、清朝秋审制度
(2009年非法学材料分析)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2.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3.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谳大典的法律依据。
4.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五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5)留养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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