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聚焦】安全在六冶|带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②

发布于 2021-10-13 15:09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三管三必须、全员安全责任等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安全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归纳起来有如下显著特点。



七、安全总监职位依法有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法制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透明化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九、强调动火、临时用电危险作业的旁站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集团危险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交叉作业,易燃易爆环境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拆除、改造、修理作业,电气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转换或吹扫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他)

十、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纳入监管范畴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一、硬性规定高危行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救治伤员为法定责任,民事赔偿权益更宽泛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十三、岗位安全责任是法定义务,违反最高担刑责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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