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聚焦】安全在六冶|带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②
发布于 2021-10-13 15:09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三管三必须、全员安全责任等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安全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企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归纳起来有如下显著特点。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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