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业务指南(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发布于 2021-10-13 17:49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人民市政府令第7)、《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还应当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属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并且自毕业次月起不满五年的,不受上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限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按照上述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主申请人,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职工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唯一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共同申请。

 

(三)职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四、核验材料: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以及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用人单位现场核验,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属于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武鸣区除外),还应当持有有效居住证:
 
1.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户籍的户口簿(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申请的,不需要提供户口簿);
2.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区分目前不同婚姻状况,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核验:
1)已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登记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异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3)再婚的,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再婚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4)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
5)属于上述应当提供结婚证的情形,但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3.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主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4. 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缴纳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缴纳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供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5. 申请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有关监护关系材料。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信息,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
1.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的户口簿;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结婚证、离婚证;
3.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的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材料;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有效居住证。
受理、审核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手段无法核查或者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核验。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由用人单位核验。
注意事项: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以及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注意以下事项:
1. 已取得实物配租家庭和个人申请续租时,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原申请人,可以凭公安部门受理居住证的回执单、申报居住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验,进行缺项受理,但需提交书面承诺,承诺自提交续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应当办理并持有效的将居住证,否则市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保障资格;已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续租时,新增加的除武鸣区户籍外的其他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或者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不得共同申请。
3. 申请人持有的居住证应当在有效期内,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居住证签发日期为起点,公租房申请受理日期为终点计算受理公租房申请时居住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过程中过期的,应当办理有效的居住证。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具体时间以受理机构工作时间为准)


八、联系电话:



九、办结时间:


14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



十一、办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表格下载: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专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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