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业务指南(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发布于 2021-10-13 17:49
一、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
二、设定依据: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人民市政府令第7号)、《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3.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还应当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属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并且自毕业次月起不满五年的,不受上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限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按照上述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主申请人,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职工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本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2.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按照前款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作为唯一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共同申请。
(三)职工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3.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
1.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
2.经开区、高新区。
注: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武鸣区、东盟经济开发区。
四、核验材料:
五、办理程序: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具体时间以受理机构工作时间为准)
八、联系电话:
九、办结时间:
14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办理部门: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表格下载: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专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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