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发布于 2021-10-14 02:23
淮安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啦!那么哪些人可以缴费?每人缴多少?如何参保?怎么缴?缴费后票据如何获取?能享受什么待遇?下面,由小编为您深度分析。
凡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二是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不受户籍限制)。持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续保(2021年度已缴费)、断保(2020年度前曾经缴费,2021年度未缴费)和新参保人员。
1.续保人员:2021年度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请在集中缴费时间内自行缴费。
2.断保、新参保人员:断保、新参保或参保信息变更(姓名、身份证、参保地等)的城乡居民,请在集中缴费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至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或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持居住证参保的常住人口至常住地办理),再自行缴费。
3.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工会等部门将认定名单提供给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参保登记,保险费用由政府补助。
4.在校大学生: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用由学校代收。
(一)缴费标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40元/人/年。
(二)缴费时间: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时间为今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三)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
线下缴费:
1.银行柜面: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柜面,具体网点以相关银行明确为准(金湖县仅金湖农村商业银行柜面可缴);
2.村(社区)城乡居民“两险”缴费服务站。
提示:可代多人缴费;可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保。
提示:可代多人缴费;可同时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保。
·在支付宝最上方“搜索”栏输入“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您可在江苏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市本级和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上述群体无需个人自行缴费。
对各地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因户口迁移或常住地迁移(需在常住地取得居住证)可在户口迁入地或取得居住证的常住地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员需凭户口本或居住证向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办理转移后,参保人员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参保费用。
提示:为不影响参保人2022年度当年医保待遇,建议参保人于今年12月中下旬再办理转移。
能。但居民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保缴费的,视同当年新参保,需至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缴费。参保人需按年度筹资标准总额(包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县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参保地县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如县区人民医院、县区中医院等)办理转诊手续,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50%补偿(其中一般诊疗费补偿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2.居民门诊两病:参保人员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确需用药治疗的,可在参保地县区范围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两病”待遇。办理后,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两个病种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3.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患有结核病、冠心病、高血压Ⅲ期(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等门诊特殊病种的,可在参保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特”待遇。办理后,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门特”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二)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2021年度为15000元),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其中,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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